去年8月中旬,徐女士向余姚法院起诉,她说付了定金才知道,本来打算买的一套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
2012年年底,徐女士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和房主邹女士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房屋总价188万元,约定分三次付钱。
徐女士先付了10万元定金。
随后,她在房管局查询房子资料时发现,这套房子因银行贷款已被抵押。
双方本来约定再付160万元,可拿不到房产证,徐女士觉得不靠谱,坚持要求“见证再付钱”,迟迟没有付款。
事情拖了7个月后,邹女士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房子没买到,定金还没了,徐女士向法庭主张:被告邹女士归还10万元定金,并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庭审时,邹女士坚称,徐女士签字前就知道“抵押房”的事情,后来因为房价涨跌,对方反悔了。
邹女士还出示了QQ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多次向徐女士催款。
“按照约定,徐女士第二次付清160万元,我就能拿这笔钱,补上向银行抵押的160万元,拿回房子的房产证,马上交给徐女士。”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谁违约?
邹女士的房屋出让时,有银行抵押贷款160万元,与徐女士应付的房款160万元相符。这说明徐女士的支付款,是邹女士用于归还贷款的,应取出房产证再办理过户。后因徐女士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支付房屋款,致使房屋转让合同未履行。徐女士先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房地产转让契约,驳回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昨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10万元定金不退。(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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