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陈某是一名土木系高材生,2009年10月,受聘为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但双方还没来得及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就离开了该公司。
2010年1月,陈某发函给鹏源公司,称公司的某处工业用地在作商业用途,如果不赔偿他30多万“离职损失”,他就去各部门、媒体举报。
公司没有答应,陈某又不断加码,到2011年4月,索要的金额高达3800万元,公司报警。
2012年,海曙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年。
案件判决后,陈某认为量刑过重,先后向宁波中院上诉、向浙江省高院申诉,但判决结果并未改变,这让陈某和其母亲姚某非常不满。
此后,姚某成了海曙法院的“常客”,经常在法院门口喊冤,认为儿子的行为只是公民正常的检举揭发行为,并辱骂该案的承办法官,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向姚某解释,法律的确赋予公民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陈某是通过检举对公司经营者进行要挟,目的并非出于正义,而是出于非法占有,并作出过“拿到钱就不举报”的承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姚某始终听不进去。
去年8至10月,姚某又到法院喊冤时,用石头砸起了法院大门口镶嵌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铜字招牌,导致“人”、“民”等字被砸坏或者砸落,无法继续使用。
10月18日,姚某又用石头把法院南门的一扇自动移门玻璃砸碎。经鉴定,铜字和玻璃门损失价值4030元。因数额已达到犯罪标准,姚某被移送公安侦查。
近日,奉化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姚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昨天,法院一审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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