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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天见面第二天结婚 宁波一“新媳妇”半月后卷走5万
2014年04月03日 08:49:52

  

        余姚泗门人王某32岁,去年4月,父母托人给他介绍了对象,31岁的广西姑娘蓝某。

  4月15日,蓝某和姑姑兰某(另案处理)来余姚相亲。见面后,王某非常满意,一家人随即拍案,第二天就登记结婚。

  王父给了蓝某4万元聘礼,又塞了8000元见面礼、路费等。

  第二天,两人登记,兰某回广西。

  新婚燕尔,一家人都很高兴,媳妇漂亮,还不乱花钱。

  但蓝某一直不肯去做婚检,还好几次向王某讨要户口本和结婚证。

  去年5月初,蓝某突然提出要去上班。

  王某父母给蓝某找了工作,结果没两天,蓝某失踪了。王家人四处找寻无果。

  王某打电话给兰某,兰某一口咬定是王家把蓝某卖掉了!如果王家报警,她也报警。

  王某姐姐想到,蓝某在家时,常上QQ聊天,她曾无意看到蓝某的QQ名。

  王某姐姐注册了一个QQ号,冒充广西老乡加蓝某为好友。

  刚开始,对方还存着戒心,聊着聊着,两人有了“共同语言”。后来王某姐姐打听到,蓝某其实已经33岁,离过婚,还有一个9岁孩子。

  王家人报警,宁波和广西警方合作,在广西抓获了蓝某和兰某。

  据蓝某交代,一次偶然的机会,兰某告诉她,宁波有人来广西找对象。

  “宁波人有钱,嫁过去,可以多赚点彩礼钱。如果对男子满意,可以结婚生活一段,如果不满意,直接回广西。这么远,他们也不会追来。”

  两人商议,事成之后彩礼各得一半。蓝某同意。

  昨日,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蓝某辩解说,自己做这事,是听从了兰某的指挥。

  法官认为,兰某提出以骗婚方式骗钱财时,蓝某是知情的。蓝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描述。

  法院当庭判决: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都市快报)

  
来源: 作者: 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陈文铮 枫寒 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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