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1~2013“失信案”白皮书,全市3年来有48077件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其中有两万余起案件的债务人,不仅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故意通过欺骗、转移或处分财产、拖延履行或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老赖”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也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绍兴以及各区(市、县)两级法院将进一步联合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税务、国土、金融等相关部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挤压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的空间,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从这次发布的“白皮书”中,记者列出几大典型的“失信案”,既给市民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提个醒,以避免掉进陷阱;同时也给有“赖账”苗头的债务人以警示,切莫有侥幸心理,当“老赖”不仅欠账跑不了,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蚂蚁搬家”型
欠钱不还转移房产,判刑9个月
杭州某彩色制版有限公司与市民黄某发生经济纠纷,最终对簿公堂。2003年3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支付对方90万元、利息14.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诸暨市法院经多次执行,至2004年3月17日,黄某共支付执行款59万余元,尚欠46万余元。
2011年4月21日,黄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25号的一套住宅以58万余元的价格转让他人,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卖房款分6次汇入其儿子的账户。2011年5月16日,当诸暨法院向黄某执行该笔房款时,黄某隐瞒其手中尚有37万元余款的事实,谎称房款已全部用于还债,拒不归还欠款。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黄某转移卖房款和隐瞒余款的情况被法院获得。去年7月11日,诸暨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黄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说案: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黄某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虽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并无履行的意愿,其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能拖就拖”型
有保证金可退而不去还钱,照样受处罚
2012~2013年,柯桥区人民法院先后立案执行以邓某为被执行人的3起案件,标的额77余万元。法院在执行中查明,邓某经营的托运部在中国轻纺城运管办有保证金可退,足以清偿所欠债务,但其不肯去退保证金,更不肯还钱。柯桥区人民法院将邓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邓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后又与各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013年11月8日,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邓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说案:邓某虽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履行了义务,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故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履行义务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本来邓某只要领取保证金用于还款,就不至于被判刑,正是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
“瞒天过海”型
隐藏存款偷偷支取,被判拘役两个月
2010年1月29日,嵊州市法院判决唐某返还徐某某借款12.3万元及利息,唐某不愿履行。嵊州市法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3月9日委托新昌县法院执行。因唐某下落不明,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2013年,新昌县法院通过省高院网上“点对点”银行存款查询系统查到唐某在3家银行有存款,但等案件承办人赶赴相关银行扣划时,上述存款均已被人支取。承办人随即调取了唐某银行账户的进出明细,发现仅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2月26日,该账户就支取现金或通过转账划付款项达35.7万余元。
新昌县法院遂将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并得到申请人的谅解。
2013年12月16日,新昌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唐某隐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后唐某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得到执行申请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其拘役两个月。
法官说案:拒不履行的数额属于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判断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绍兴市公检法三家联合下发的文件亦规定,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可支配的存款支取金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案发后主动履行义务,可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明目张胆”型
法院查封的绣花机
他竟然擅自变卖了
2012年,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陶某等8人应归还他人借款101万元,随后陶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位于柯桥区夏履镇的三喜刺绣有限公司内的10台绣花机等物被法院依法查封。2012年7月底,陶某明知该10台绣花机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予以非法变卖,致使案件部分无法执行。
2013年4月12日,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陶某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陶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案: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任何组织未经允许,不得处分。否则,根据《刑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住别墅 开豪车 宁波“老赖”欠款15万就是不肯还
- 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首月 湖州处罚查处案件141起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 法官提醒要按规范写借据
- 广琪案件进入刑事侦查 涉案食品生产企业均被立案调查
- 对案件质量实行终身追究制 浙江警方构筑层层防线防范冤假错案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