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对很多人来说,李丽娟这个普通的名字是在去年后才熟悉起来的。2013年元旦萧山友成机工突发大火,夺走三个年轻消防战士生命,烧掉6500多万元财产,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李丽娟就是那个纵火的人。有关她的纵火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多次开庭,激烈辩护,目前这个结果不知道能不能算作最后的结果——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放火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丽娟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中院对李丽娟的死刑判决。
辩护人提出的种种疑点
二审均未采纳
李丽娟的纵火原因很简单,多次庭审,她从未改变过说辞——就是想发泄对工作调动上的小小不满。“我也没想到后果会这样严重,我就是想,如果仓库起火了,那么班组长他元旦那天就没得休息了。”2013年1月1日凌晨2点多,李丽娟穿着她老公宽大的棉衣,揣着打火机,骑着电动车,奔向公司。
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丽娟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后在二审开庭中,其辩护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邓继祥一直很努力,他提出了数个疑点:比如,从视频来看,从火起的速度来判断,从应该关闭而实际没有关闭的仓库门来看,是不是不能排除两个起火点?是不是另有可疑人员?从主观性上来说,火确实是李丽娟放的,但是其主观恶意并没有那么大,她对重大损害后果没有预期,她的放火行为与3名消防员牺牲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理由。
但是,二审最终还是未采纳相关疑点。法院认为从现场勘查、被告交代、证人证言等多方面来判断,现场没有第三人也没有第二个起火点。
并且,二审法院对放火行为的认定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而“李丽娟身为包装仓库员工,在明知仓库中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且厂区有众多员工上班的情况下故意放火,就足以认定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具有放任的故意”;“本案中3名消防官兵在李丽娟放火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后,进入火场而将自身置于巨大危险中,其间既无第三者行为介入,消防官兵也不存在不当行为,更不存在李丽娟无法预知的不可抗力,李丽娟的放火行为与消防官兵牺牲之间显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死刑判决最后一个程序:
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法律上来说,这已经是终审判决,目前,省高院将这一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很有可能,这也将是决定李丽娟生命的最后一个程序。
在多次庭审里,李丽娟作案的视频被反复播放,一次又一次,一个衣着笨重的中年女人在昏暗的小道上骑着电瓶车,她翻墙而入,她走进仓库,她又退出来,后来火光四起。
还有,那三位年轻的消防战士,刚刚褪去稚气而显出刚毅的脸庞,他们风华正茂。现在都变成了遗照,有几次看到有家属拿着进来旁听,听听哭哭。
其实在事后的采访中,李丽娟的邻居和同事对她的评价并不差:很热心,肯帮忙,人也算勤快,性子比较急,脾气一来人家都不大挡得住。李丽娟的丈夫是个老实人,1月1日早上,他买菜回来,将在菜场里听说的火灾告诉了李丽娟“喏,好像就是你们厂烧起来了”;李丽娟的女儿似乎也刚刚要参加工作。
庭审里,视频被一遍遍回放,快进快退,李丽娟痴痴地看着影像里的自己,如果,人生也能回放该多好啊。
- 杭州萧山1·1纵火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原判
- 杭州友成机电纵火案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回应四大疑问
- 清明小长假已过 湖州林区实现“零火灾”
- 居民楼起火消防车被拦 讽刺的是拦路小车是失火人家的
- 温岭“1·14”鞋厂火灾被定责任事故 温岭市长等17人被追责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