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娟在一审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4月9日讯(记者 施宇翔)今天上午,受浙江省高院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萧山友成机电李丽娟放火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丽娟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李丽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李丽娟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针对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现场有两个起火点的理由,二审查明,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平面示意图中所标示的“易燃易爆仓库”,实际上就是李丽娟及证人提到的“辅件仓库”,两者是友成公司二号厂房二层同一部位的不同称呼,并不存在矛盾。
针对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放火的理由,二审查明,根据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晚凌晨1时50分事发仓库内已没人,除李丽娟从忘记上锁的西侧楼梯门进入外,没有其他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丽娟主观上对火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没有预期,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李丽娟放火行为与3名消防员牺牲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理由,二审认为,放火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针对辩护人对杭州市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调查报告》、勘查笔录的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以及公安机关在勘验、勘查笔录及示意图中存在的瑕疵问题,二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消防部门是唯一有权在所辖区域内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职能部门,杭州消防支队依照法定职权对本案火灾进行调查,并无不当。
二审认为,李丽娟为泄私愤,明知仓库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仍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同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李丽娟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丽娟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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