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疑心病太重,老是怀疑别人针对自己,2012年,浙江义乌的一家家电商场女促销员关某,突然拿刀刺伤了经理,造成其八级伤残。
事后,经鉴定,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事发时,到底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关某所在的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责任?14日上午,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汤海庆公开审理了这个涉及身体纠纷权的案件,并将庭审过程进行微博直播。
女员工砍伤商场经理患精神分裂症
关某是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傅西公司)的员工,2012年5月,她被派到义乌晋安家电商场做促销员。
在工作过程中,关某觉得自己压力很大,同事们也都在排挤自己。
5月30日,她拿着家里20厘米长的水果刀,把商场的经理陈有缘捅成了八级伤残。
后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案发时,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因为关某是与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博西公司工作的。义乌法院一审判定,博西公司赔陈有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6万余元,诚信公司承担其中20%即4.3万余元的补充责任。
两家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这样的判决,两家公司均表示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决。其代理律师说,赔偿应该由关某的监护人承担,而非公司。她陈述说,关某犯案时,为她的休息时间;双方系因个人原因引发争执;且在关某入职时,诚信公司已对于关某健康状况尽到检查了义务。
不过,经过将近一个半小时的审理,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
审判法院认为,本案损害系由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诚信服务公司与博西家电公司不得依据关某为精神病人而主张免除或者分担其对陈有缘应当承担的责任。且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录用时的选任考察及履行职务期间的教育管理,应当包括精神心理健康方面的内容,关某虽然属于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病人,但她和诚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距事发时已经一年有余,且其薪酬考核机制本身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关某时常反映工作压力较大,故认定诚信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一审这一认定依据充分,而且与其承担的20%的补充赔偿责任基本相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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