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30日讯 车撞车,见多了,但车撞马,你见过吗?昨天下午2时10分,温州市民吴先生骑马行经市区惠民路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和一辆工程车发生碰撞,该车由瓯海大道辅道自东向西行驶而来,吴先生头部等多处受伤,马当场死亡,工程车驶离现场。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工程车没停留,就驶离现场
昨天下午3时许,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在事故中遇难的马儿毛色棕黄,横躺在路口中央,双眼瞪大,头部周边有一大摊血。一旁的人行道上,堆放着马鞍、缰绳和马术帽。“我们骑马都是全副武装的,如果没戴着帽子,可能人就没命了。”一名自称是吴先生朋友的人,指着马术帽边沿上一处明显的破损对记者说。大约半小时后,一辆铲车到场将马尸运走。
事发路口旁的小摊贩目击了事故。他说:“当时我听到一声巨响,一转眼就看到人和马都躺在了地上。不过当时工程车行驶方向显示是绿灯。”该目击者称,工程车车身是橙黄色的,和马儿相撞后没有停留,驶离现象。
随后,记者在医院见到了吴先生。吴先生今年42岁,他称自己并非马主,只是受托把马转移到另一处。他称,当时他骑马沿着惠民路自北向南,经过事发路口时,突然被一辆工程车连人带马撞倒,马当即横尸街头。“倒地的瞬间,我下意识地用右手臂撑地,可还是重重地摔在地上。”据吴先生说,工程车驾驶员没有下车查看,而是径自离开了现场。
主治医生介绍,吴先生伤势为左尺骨远端骨折,脚踝扭伤,右脸和右手臂也有不同程度的擦伤。
马儿身价18万,曾在市区绿地饲养
温州都市报4月27日曾报道,有人在市区府东路与锦江路十字路口西南侧的一块绿地上,养了两匹马,还在草坪边上盖了一个简易马棚。吴先生坦言,出事的马正是其中之一,而马主人是他的朋友黄先生。
黄先生自称是名骑术发烧友,平时经常会和朋友骑马,作为健身娱乐。死亡的马六七岁了,是他两年前从外地以18万元的价格买的。
“最早的马场因违建被拆。不久前我在草坪边搭了马棚,但后来城管又说那是违章建筑,也不让养马了。大概一个星期前,我们又找了块地方建马厩,最近我们正急着转移马匹。”黄先生说,另一匹马也正准备转移到新马厩去。
“事发路口我们时常骑马经过,没觉得有什么危险。”吴先生坦言,此前他们经常骑马兜风,甚至骑到过瓯海丽岙。
“骑马上路”存在法律空白,责任还需调查
车马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界定?开车需要驾驶证,骑马人是否也需要相应的资质?
外地也曾发生类似事故,外地交警曾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对骑马上路作出具体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仍是个空白。一般来说,交警发现这种情况会采取劝导等措施,避免影响交通秩序。也有人认为,以“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即自由”的原理来讲,交警阻止骑马上路,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
我市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内部人士认为,这场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无疑,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骑马人的资质做出规定。至于责任界定,该人士说,如果肇事工程车确实是逃逸,那么驾驶员势必要负责任。另一方面,骑马人也就是吴先生,在事故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也是界定事故责任的重要因素。因此,责任的划分还需以交警部门调查结果作为最终依据。
律师告诉你
工程车驾驶员一般为全责
若对方有过错则可减轻责任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余余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交通事故不仅为人身伤亡,而且包括财产损失。在本案中,车马在道路上相撞,导致骑马者吴先生受伤及马死亡的结果,不管是基于过错还是意外,均属交通事故,其中吴先生受伤就属于人身伤亡,马的死亡便属于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金额,马主黄先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若提供不了,财产损失无法认定,马主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对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故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的工程车驾驶员没有下车查看便径自逃离现场,系逃逸,在一般情况下,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有过错,才可以减轻肇事工程车驾驶员的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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