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岁的嘉兴人吕燕,两家橱柜店的老板,老公李江是嘉兴某区建设局质监站的副站长,有一个可爱的儿子。
然而,因为帮老公收了30多万元的“业务提成费”,吕燕和老公一起入了狱。
吕燕的老公李江主管的是区里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嘉兴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何老板提供了一些业务。
但他也知道自己身份敏感,所以就让老婆吕燕出面跟何老板签了个业务合同,约定每笔业务拿20%至30%不等的业务提成费。
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吕燕从何老板这先后收了337000元。
去年1月,听说何老板被检察院请去问话了,李江和吕燕丢下儿子,逃到湖南永兴避风头,以为时间一长案件便会封存,到那时就可以回来和儿子团聚,却不知两人已被列为网上逃犯,最终于2013年11月被抓获归案。
法庭上,吕燕说:“因为我老公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好直接出面收这些钱,所以我老公和何老板商量好之后让我出面来拿这个钱,我也同意的。”
近日,秀洲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受贿案件,考虑到吕燕系从犯,且有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而她的老公李江(另案处理)因受贿34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半。
法官释法:
本案被告人吕燕虽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被告人吕燕系李江之妻,符合特定关系人的定义,其不仅明知且在犯意上与其丈夫李江达成一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收受现金、提供账号、转账等,均系积极为之,故根据刑法共犯的理论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吕燕属于受贿的共犯。(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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