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伙小张报警解救卖淫女、因嫖娼被拘留的经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大家认为小张的行为仗义,而那张罚单则成了千夫所指,被指向社会传递负面价值观。
在公众看来,嫖娼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挽救了一条人命,那是实实在在的大事,对于这样一个人,罚是一个艰难的决定,但不罚一点都不为难,为什么警方对后者视而不见,却对前者斤斤计较呢?
回到事件本身,小张是嫖了,而且不止一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嫖的才有卖的,对这种事情没有一个鲜明的态度,是警方失职。可另一方面,不罚也同样有法律依据,同样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也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冷酷,在罚与不罚之间,警方至少是有选择权的,差别就在于把什么样的东西放在衡量的天平上。
解救一个被拐少女与嫖娼相比,孰轻孰重,这是不需要比较就能得出的结论。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感受:如果我是那名警察,应该给他戴一朵大红花,至少处罚无论如何得免了。但事件并没有沿着公众的愿望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小张被拘,警察被骂。
这里面有取舍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对法律的理解。如果眼里只有犯罪,那么处罚是应该的,如果眼里还有对生命权的尊重,对社会正气的珍惜,那么对小张的立功表现就应该有更公正的评价。
很显然,这样的处罚会影响社会价值观,让相同的案例发生时,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沉默和逃避。这不利于保护个体的权利,更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本身的质疑。难道,我们的法律是如此冷酷的吗?以至于对社会善恶的基本识别功能失去了信心。
当然,我们都不是当事人,自然也无法体会当时的想法,对于一件从没碰到过的事,一时间没想明白也是正常的。公众希望借助于这样的讨论,让大家明白:生命权永远是第一位的,被拐少女人身受到伤害,失去自由,她们被逼沦落红尘,被糟蹋被凌辱,像一粒尘埃一样活着,低到无处可低,身为执法者,应该用法律还她们以尊严,而不是用对一个解救他们的人减少五天拘留期的方式,变相地表达对她们的轻视。
如果说法律条文对嫖娼处罚的界定体现的是法度的话,那么根据现实情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体现的就是法律温情的一面。法度和温情都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小张在正义和邪恶、良知和冷漠之间作出了选择,但社会却没有公正地评价这种选择的可贵之处,它伤了一颗向善的心。当小张在派出所门口徘徊,内心的纠结矛盾可想而知,处罚再难也不会比小张做决定的时候更难。
法律不止有惩恶还有扬善,失去了其中任何一点,法律就失去了张力,要么走向冷漠,要么走向伪善,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罚到位了,却没有奖到位,以至于失去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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