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4日讯 这两天,一条省高院关于浙江醉驾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律师们的微信圈里热转。律师们对指导意见的普遍解读是,比以前放宽了不少。但宁波中院的法官称,不能这么简单解读。对于醉驾行为,指导意见体现的是,突出打击重点,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
缓刑参考的“酒精含量”指标调整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浙江各地中院和基层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省高院给出了一份供刑事法官们在审案中参考的解答,其中很多都涉及当下的热点。
比如,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缓刑和免刑的标准?
在这份“醉驾”的指导意见出台前,法院系统掌握的一个“可以缓刑”的裁判条件是,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20mg/00ml之间,没有10种从重情节,判处缓刑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并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使用缓刑;指导意见出台后,酒精含量的标准从120mg/100ml调高到了160mg/100ml,其他条件基本不变。
还比如,“醉驾”超标电动车的问题。超标电动车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从危害结果而言,超标电动车明显要比汽车小,但因为最新出台的国标,超标电动车被划入了二轮轻便摩托范畴,因此所负的刑事风险却跟汽车一样。
指导意见出台前,醉驾超标电动车“可以缓刑”的一个酒精含量条件是160mg/100ml以下。这次,为了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酒精含量的缓刑标准也调高到了200mg/100ml。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动车位的,不视为犯罪。这种情况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这次指导意见出台后,律师圈内普遍的评语是,“感觉比以前松了不少。”
为什么需要调整?
“其实,说这次醉驾缓刑条件放宽,是不太准确的。”中院刑庭一名资深法官说,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客观上强调驾驶的危险性,重点打击的是醉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居民密集区道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处罚得都比较重,即便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也不适用缓刑,以体现从严惩治“醉驾”犯罪精神,“这个口子一点都没有松。”
但同时,对于危害性不是那么严重的醉驾行为,一律判进去了,社会效果是不是就好呢,这是“醉驾入刑”3年多来,司法系统内部一直思考的问题。
和危险驾驶罪关联度比较高的一个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定罪条件,社会危害性明显高于危险驾驶罪,但两者的缓刑适用率却差别不大,如果一味强调对危险驾驶罪判处监禁刑,会出现罪责刑不适应的现象。
而且,危险驾驶罪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定罪的条件,因此它更强调对犯罪行为本身的警示和威慑。在“外面”改造,还是在“里面”改造,对犯罪行为人而言,差别巨大,并不是进去了,就改造得更好,相反,判实刑可能不利于醉驾人员回归社会,若因惩治犯罪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则违背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以及打击犯罪的目的。
“所以,与其说缓刑条件放宽,还不如说是指导意见对醉驾实际情况,更加细分对待,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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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3年来增幅惊人
一份来自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5月至12月,全市法院受理“醉驾”案件298件,2012年受理“醉驾”案件1665件,2013年审结“醉驾”案件2637件,今年1月~4月,审结1104件,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几乎每年都保持了惊人的增幅,案件数量直逼刑案之首的盗窃罪。
为什么严厉打击了,酒驾的人不增反减?中院刑庭的法官称,原因多方面,主要有2点。
其一是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低,任何人喝了酒,发动车,甚至是一辆超标电瓶车,都可能成立这个罪名。宁波两级法院审理的一名最年轻的醉驾司机只有16岁。
其二是我们传统的酒文化。想要依靠一条法律就改变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酒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喝酒早已不是单纯的饮酒,其中包括了太多东西,比如人脉、业绩、感情……
此外,数目增加跟交警查处力度加大也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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