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钱江晚报 通讯员 许聪 记者 吕艺真)7岁的儿子和小伙伴一溜到邻居家玩耍,不小心出了意外,孩子父母一纸诉状,将当时的两位玩伴以及屋主告上了法庭。
事件还原
7岁孩子和小伙伴玩耍时出了意外
悲剧发生在今年春节,在外地工作的何先生带着6岁的儿子乐乐回浦江老家过年。
当天,乐乐和小伙伴星星、露露一起外出玩耍,三人在乐乐的带领下,来到村里一所房屋门口,见卷帘门开着,里面没人,便进去“探险”。
屋里堆放着许多针织布料,高高低低如小山一般。三个孩子爬到布堆上面嬉戏,布堆之间有大大小小的缝隙和小洞,他们在其中深一脚浅一脚地蹦来跳去。
突然,乐乐一个不留神,脚下一滑,头朝下掉进了其中的一个小洞中,陷了进去。
旁边的星星和露露吓坏了,怎么拉他的脚也拉不起来,眼见乐乐停止了挣扎,两人害怕地跑出了房屋,回家后也没有将事情告诉大人。
这时,乐乐奶奶因长时间不见孙子回来,正着急地寻找,看到星星连忙询问。
在星星的带领下,乐乐奶奶在房子里发现了孩子,但因时间过长,乐乐已经在布堆中窒息。
庭审现场
玩伴、事发地屋主,孩子父母告了6人
乐乐父母得知唯一的孩子惨遭意外,悲痛不已。
3月11日,乐乐父母将房屋的所有人傅某、承租人张某以及两个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各自以一个监护人作为被告)等六被告一同告上了法院。
他们说自己作为乐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确实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六被告应该承担这次事故40%的次要赔偿责任。
到底谁要承担责任,法庭上,双方进行了辩论。
乐乐父母的代理人:傅某和张某应承担过失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在自己的家里,对自家物品有监管的义务,应预见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危险性。
而星星和露露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当乐乐遇到危险时,他们没有呼救,也没有找大人求助,而是自己回家,也没有主动告诉大人发生的事情,造成乐乐窒息死亡。
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智力情况,玩伴相互之间应该有一定的相互照顾和救助义务,因此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承租人张某: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发生的地点是傅某的家中,居所是一种隐蔽的空间,并不是公共场合。况且我将房屋租来后还没有开始正式营业,所以我没有管理和监管房屋的能力及义务。
星星和露露的父母:两个小孩作为乐乐的玩伴,年龄只有5岁和6岁,他们根本没有死亡或受伤的意识。法律上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小孩见到危险必须呼救的责任,事件的发生是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不应由我们赔偿。
一审判决
6位被告不承担责任
经庭审查明,乐乐在张某租用的房屋内玩耍时掉入布堆中窒息死亡的事实清楚。乐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职责,从而导致乐乐窒息死亡,应自行承担因监护缺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房屋属于私人住宅,受私人控制,虽由傅某出租给张某管理使用,但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
三个小孩未经许可私自进入他人房屋玩耍,本身具有过错。而张某在屋内堆放布匹的行为是他合理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并没对他人构成危险,屋门未关并不表示他人有随意进入该房屋的权利。张某、傅某的行为不具有过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权益,对乐乐的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星星和露露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结伴玩耍的行为与乐乐的死亡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他们对乐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亦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本案实际,依照《民法通则》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某、傅某、两个孩子的父母对原告由于乐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张某补偿5万元,傅某、星星和露露各补偿2万元,星星和露露的补偿责任由各自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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