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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搬巨石堵地下车库出口 没买车位不让停车
2014年07月04日 08:15:01

  昨天,在瓯海梧田博沃嘉园小区,一个地下停车库的出入口被放了两块大石头。

   浙江在线07月04日讯 “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进地下车库停车。”昨日,家住瓯海梧田博沃嘉园小区的住户张女士拨打热线反映,小区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被两块大石头堵住了。按照开发商的说法,地下车库的车位只卖不租。

  现场目击:地下车库里几乎全是空位

  昨天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博沃嘉园小区。该小区内共有2个地下车库,每个地下车库分别有两个出入口。记者看到,在每个车库的其中一个出入口处,均放置了两块石头,车子根本无法进出。挡路的石头每块重量一吨左右,一般人难以挪开。

  走进地下车库,记者发现车库里几乎全是空位。据车库保安说,房开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将车库一个出入口放上大石头,而另一个出入口派他们值班管理,凡是没有购买车位的住户均不允许入内停车。

  “这些石头是房开公司7月1日刚刚放的。”小区业主王先生称,他搬过来住没多久,小区业主和房开商已经发生了两次纠纷。

  王先生称,前一次纠纷发生在今年6月份,当时房开商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竖起了两三个放了泥沙、砖石的大木桶,后来被小区部分业主推倒。

  目前,双方还在进一步交涉中。

  博沃嘉园物业服务中心一管理人员称,目前业主都将车辆停在小区路面上,给小区的交通和安全造成一定隐患。

  小区业主:租用停车位比买要合算

  业主为什么不愿意购买地下停车位?

  王先生称,入住该小区后房开公司便告诉他,该小区停车位虽然属于配套设施,但只能买不能租。

  “一个是价格让人难以接受,一个车位要花14万元。”王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换成租用停车位,即使一年花2000多元,也比买停车位合算。换言之,业主购买车位能让开发商获得更多利润。

  “另一个问题是花这么多的钱只能买19年11个月的使用权。”小区业主张女士称,该地下车库都是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房开没有权力买卖。另外,她从其他已购买地下车库车位的住户处了解到,根据房开公司2009年出具的购买地下停车位协议书,房开公司与住户签订的是一份“地下室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内容约定车位租赁总价款为14万元,租期为19年11个月,此后赠送使用至2074年7月5日。

  “我们不明白,如果是租赁,凭什么要我们一次性缴纳这么多的租金?”张女士这样质疑。

  房开公司:已有部分业主买停车位

  博沃嘉园的开发商是瓯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该公司房开经营科科长金先生就石头挡住车库出入口一事接受了采访。

  “出此下策,我们也是无奈之举。”金先生称,该小区共有400多住户,拥有停车位470多个,目前已经出售100多个停车位。为了管理方便,今年6月份他们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处设置护栏,让已经购买停车位的户主出入。但其他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强行拆除护栏,将自己的车辆驶入地下车库停放。

  “这让一些花钱买车位的业主意见很大,并且对于这部分业主来说也不公平。”金先生称,随后,他们便在车库出入口处设置了大木桶,后来被部分住户搬走,不得已之下才搬来大石头挡路。

  对于住户质疑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不能买卖的问题,金先生称,他们卖的是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产权,这点在合同中已经注明,按法律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可以买卖。他们公司从来没有出租过停车位,也不打算出租停车位。

  金先生称,公司原先与住户签订的“使用权租赁协议书”是2009年版本,现在公司使用的都是“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但两者的法律效力差不多,停车位的使用年限是跟房子的土地证走,到2074年为止,业主有顾虑可以来更换。

  律师告诉你

  主管部门应责令开发商纠正错误

  “地下车库只卖不租”早已被明令禁止,是不合法的。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根据《物权法》及各地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地下车库是卖还是租,应当根据业主的需要即业主的选择来确定,而不能只卖不租。业主既然要求租赁,那么开发商就应当先满足业主租赁的需要。为制止开发商“只卖不租”行为,有些地方甚至在法规中明确对“只卖不租”行为予以处罚,比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规定处罚措施,但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不能缺位,也应依法责令、督促开发商纠正错误作法。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郑荣 姚卡 编辑: 朱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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