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蓝资霞请求辞去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5年2月5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蓝资霞提出的辞去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