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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正式施行
2016年10月02日 10:09:06 来源: 青年时报 刘永丽

  串通或参与有组织作弊将永不录用

  昨日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据悉,此次颁布的《办法》,是根据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修订而成,《办法》明确规定对任何破坏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考试作弊行为“零容忍”。

  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不录用

  具体来说,《办法》规定,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为了打击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为,《办法》还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明确了雷同答卷的处理程序,为惩处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作弊的行为提供了依据。

  当然,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也成为此次新规的重点内容,如明确了考生知情权和申辩权,《办法》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录用工作人员行为同样提出约束

  《办法》不仅规定了报考者的行为规范,对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约束。例如,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和有关法律法规衔接,《办法》还作出相应规定。比如:为了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办法》要求报考者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并对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标签: 公务员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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