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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落实疑罪从无 遏止冤假错案
2016年10月13日 03:43:03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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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杭州10月13日讯(浙江日报记者/黄宏 制图/吴雄伟)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见》的出台,将给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哪些变化,浙江会如何贯彻落实?记者就此采访了省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


  防止刑讯逼供

  对侦查中心主义说不

  呼格案、云南投毒案……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出现既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也促使人们对刑事诉讼制度该如何合理设置进行思考。

  “刑事制裁,在所有法律制裁措施中,是最严厉的。”陈光多说,刑事制裁可以剥夺或限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生命,还可能“伴生”着其他方面的影响: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等。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制度里,庭审往往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某些时候,“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极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界称之“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

  “‘以侦查为中心’,容易导致有罪推定倾向。”陈光多说,整个《意见》可以归纳为4句话:确保诉讼证据展示在法庭、确保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法院审判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冤假错案的产生,背后往往和一个名词有关:“强迫自证其罪”。《意见》中特别指出,要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个《意见》重申了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和程序,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将产生一种倒逼机制。”陈光多说,《意见》重申了一系列的规定: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阶段,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陈光多说,对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浙江走在前列,如《意见》中规定的,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这些浙江基本上都做到了。”他说,这将更有助于落实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原则,更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权,从而维护公平正义。


  让庭审真正发挥作用

  用制度化解证人出庭难

  前段时间,在乐清法院的一场庭审中,两名被告人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给予认定。这一案件的办案民警则出庭作证,讲述这两人落网的整个经过。

  庭审实质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长久以来,证人出庭率低,法院要查明案件真相,往往只能靠书面材料和证言,成为刑事诉讼长期存在的“痼疾”。

  温州市先行先试,专门出台了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普通证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温州两级法院中已渐成常态。

  《意见》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例如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等。

  “对具体落实《意见》的规定,我们已拟定相关措施,正准备在全省法院推行。”陈光多说。

  在司法改革中,提出要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案件分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三类。在实践中,凡是采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往往采用独任制,只有1名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

  从我省的实践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往往占了“大头”。以乐清法院为例,目前该院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数只有一成多,而采用另外两个程序的案件数则占了八成多。

  《意见》中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要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这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陈光多说,“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案件开庭结束就当庭宣判,使打招呼说情、干预办案,找不到‘时间差’。”

  《意见》对庭审实质化方面还有更多的规定,如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


  保障权益维护公平

  有罪没罪法院来定

  在《意见》中,有一条规定引起各方关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条规定强调了法官在定罪量刑方面,具有唯一的权威性,充分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个原则。”陈光多说,其背后隐藏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靠证据说了算,由法院审判决定。

  在庭审中,被告人能否在法庭上为自己作充分的辩护,在经济条件不足的情况下,能否获得国家的帮助、法律援助,关系着个人的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意见》中,对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有着大量的详细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意见》还规定,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健全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从实践来看,这些规定,意味着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参与程度会更高,审理时间也会加长。”陈光多说,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能否得到来自正反两面的充分辩论,关系着之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科学公正,同样也会对之前的环节产生倒逼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刑事制裁,是为了遏制犯罪。相信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群众对法律边际的认知也会更清晰,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陈光多说。


标签: 刑事诉讼制度;法院;浙江 责任编辑: 吴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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