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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广大干部改革创新 海盐率先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2016年11月07日 10:23:25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陆成钢 通讯员 言纪轩

  浙江在线11月7日讯  记者从海盐县纪委获悉,近日,该县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严格区分“敢作为”与“乱作为”前提下,宽容广大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失误、错误和无意过失,激励干部大胆闯、大胆试。

  根据《办法》规定,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因不可抗力或普遍认知的局限性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予以免责的条件有6种,具体包括: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的;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精神的;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当事人如有符合这6种容错情形的履职行为,提出免责申请后,经组织调查核实,再作出免责决定,之后还须将免责意见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说明。在作出免责决定前,各镇(街道)、各单位部门党组织都须向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报告。

  《办法》明确,经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本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干部所在单位在相关工作考核中一般不予以扣分。

  同时,《办法》还提到了以下情形不予免责,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办法》指出,要严格区分改革创新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坚决防止借机搞法治“例外”、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不能成为以权谋私、胡乱作为者的“挡箭牌”,必须严格界限,区分“敢作为”与“乱作为”。

  “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又要坚决查处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及严重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等这些问题,对于干扰改革的行为,我们将予以严肃查处。”海盐县纪委副书记施国庆说。


标签: 海盐;容错免责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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