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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宁波市消保委:这是误读
2016年07月27日 09:45:29 来源: 宁波晚报 毛雷君

  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点赞赢商家优惠券等已成为商家新的销售方式和促销方法。

  浙江在线7月27日讯 近日,浙江消保委的微信公众号发文称,今后微信购物需要提高警惕,因为其并不受新《消费者保护法》保护。这是否意味着以后通过微信购物就没有保障了呢?宁波市消保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误读,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微信购物存在问题不少

  作为社交工具的微信,正成为网络销售的热门渠道。不少人在朋友圈里做起了微商,销售从面膜到宠物的各种商品,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少。

  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和市消保委了解到,上半年以来有关微信购物的投诉和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涉嫌虚假广告、涉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微信上的承诺无法兑现、销售地址不实、商品有问题无法退换货等。

  而出现问题的微信经销商,很多没有实体店,或者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甚至有的微商登记的姓名和地址都是虚假的,这都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而且微信买卖都是通过网络进行,有宁波消费者买的水果、保健品、化妆品来自全国各地,有的还是来自海外代购,给后续的取证和维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存在一定的监管盲点,这也让监管部门缺乏执法依据。

  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维权

  既然微信交易存在诸多问题,难道就没有保障了吗?宁波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实这是一种误读。作为一种依托网络的新型交易方式,会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国家的相关规定也会逐步出台和跟进,目前还不能片面地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

  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行为可以分成很多类型,如果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有一方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就完全可以按照新消法的规定来执行;即使是两个没有经营主体的私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只要交易产生了,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对方买卖的是属于正规的商品,还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和执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唯一法律,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

  周丽娟表示,目前微信销售产生的纠纷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现在微商都是通过朋友圈来发布信息,销售产品,通过网络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很多时候交易双方是根本不用见面的,这就会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也会造成不小的购物风险。而且现在很多微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一旦出现问题,被投诉方往往找不到人,也找不到销售的实体店,让监管部门无法进行后续的处理。

  消费维权应事先做好证据固定

  “我们一再强调,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购物,都要事先做好防范。”周丽娟强调,“很多消费者由于轻信朋友圈里的信息,冲动购物,没有事先核实相关信息和内容,等到事后发现问题再来投诉,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因此她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把维权意识做到前面,要有防范意识。比如,如果对方有实体店铺,最好能到现场去看一看。要保存双方的聊天记录、图片和音视频资料以及付款的电子凭证等,消费者要求对方提供发票等有效票据。如果购买实体产品,要求对方提供合格证明、品牌标识等,切忌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

  如果对方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只是通过微信这个平台进行销售的,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凭相关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如果对方是纯粹的个人行为,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就会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消费者要格外小心。


标签: 微信;微商;购物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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