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宁波 正文
恋爱时男友“给”的35万分手后要不要还
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被告方认为不是借款,就需要提供证据本案中女方拿不出相关证据,被判返还全部钱款,还要付利息
2016年11月05日 08:22:23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邵巧宏 通讯员 陶琪姜

  浙江在线11月5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陶琪姜)

QQ截图20161105082114.png

  恋爱时,情到深处,钱都是小事,然而一旦感情破裂,恋爱期间账目往来,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就会有点说不清道不明。

  最近,宁波海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35万元的经济纠纷。

  男方称是“借款”

  女方说是“赠与”

  这起纠纷的原告是男方,今年32岁,宁波本地人。被告是他的前女友,23岁的外地姑娘。双方在2015年4月认识,确定了恋人关系。

  男方称,恋爱时女方以各种借口向他借款,到今年3月,一共借走了35万余元。今年4月,两人分手,男方就想把这笔钱要回来。

  但女方认为,这些钱都是男方赠与她的,不愿归还。

  男方手中没有借条,只有30次银行转账记录,此外他还截屏了和女方的一些微信聊天记录。

  案件审理期间,法庭要求女方证明这笔35万元是赠与而非借款,但女方没能提交任何证据。法庭又多次要求女方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对1年内多次收取男方较大金额的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女方也均未到庭。

  法院判男方胜诉

  女方要偿还本息

  综合各方证据,海曙法院认为:男方打给女方的35万元属于借款,判决女方应归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办案法官告诉钱江晚报记者:恋爱时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是有相关规定的,法院的审判也是基于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正是这条规定,导致不少恋人在分手后,拿着恋爱期间的转款凭证,起诉前任要求还钱。

  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院会综合判定

  不过,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转账是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会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

  法官表示,那也不一定。

  前两天,海曙法院就判了一个案子,原、被告双方也是一对分手的恋人。男方经营一家公司,收入较高。他起诉前任,曾给对方卡内转账的2万元钱是借款,但前任反驳这笔钱是春节前男方自愿给她买礼物的。

  结合双方的恋人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法院认为,男方赠与女方2万元不违背一般常理,最终没有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到底是不是借款,还要根据原告收入的多少、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被告能否对打款给出合理解释、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的网络聊天记录等等进行综合考虑。”

标签: 借款;转账;被告;恋爱;法院;原告;恋人关系;凭证 责任编辑: 金晨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