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府办原主任苏爱光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案发已近1年,最近“荷塘月色”因一起官司,再次走进大众视线。
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转租,将不具备餐饮用途的“月雅阁”出租用于经营餐厅。“苏主任”入股的“荷塘月色”中西餐厅,以被相关部门关停造成经济损失等为由,将转租者告上法院,索赔289.7万余元。不过,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涉及苏爱光案存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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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雅阁”被转租开餐厅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遭查处
“荷塘月色”中西餐厅,在营业执照上登记名为“温州市鹿城区南郊龙方一号餐厅”,因此,起诉方以“温州市鹿城区南郊龙方一号餐厅”为名提起诉讼。其状告的是将“月雅阁”转租给该餐厅的黄某。
据鹿城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事实,2013年7月28日,黄某将坐落于温州市汇昌河水上公园“月雅阁”(建筑面积:565平方米)转租给“龙方一号餐厅”,这是他从鹿城区机关事务局租赁而来的。
就此,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黄某同意将“月雅阁”出租给“龙方一号餐厅”用于经营茶室、酒吧、餐饮等业态,第一年租金为85万元,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5%,第三年的租金为93.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龙方一号餐厅”在“月雅阁”开始经营餐厅,并一直按约支付租金。
2014年5月13日,当时的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现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为由,对“龙方一号餐厅”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9月24日,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餐厅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产生油烟和污水的设备,并罚款1.2万元。
2015年10月20日,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对该餐厅进行封炉,“龙方一号餐厅”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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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遭查处造成经济损失
状告转租人索赔289万元
鹿城法院经查,黄某出租给“龙方一号餐厅”的“月雅阁”,在规划用途上仅为“茶室”,不能经营餐饮,因此环保主管部门无法对该餐厅办理餐饮业环评手续。
2015年10月26日,黄某向“龙方一号餐厅”退还第三年的租金40万元。
今年4月26日,“龙方一号餐厅”和黄某共同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相关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并将2015年10月20日作为双方结算的基准日,评估结果为:房屋装修残值161.5万余元、机械设备及存货损失70.9万余元。另外,该餐厅因厨房炉灶被封,无法经营而支付员工遣散费11.1万余元及原租赁的员工宿舍租金损失。
“龙方一号餐厅”方面认为,黄某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转租,将不具备餐饮用途的房屋出租给他们作经营餐厅之用,造成了其巨大经济损失。
于是,今年6月,“龙方一号餐厅”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黄某。
诉状中,“龙方一号餐厅”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7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书》无效;黄某退还租金38万余元;赔偿房屋装修费161.5万余元、机械设备及存货损失70.9万余元,员工遣散费11.1万余元、员工宿舍租金损失6.8万余元、罚款1.2万元,共计28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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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苏爱光案存经济犯罪嫌疑
法院裁定:驳回餐厅起诉
鹿城法院受理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爱光涉嫌滥用职权罪,交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瑞安检察院于今年5月5日作出的起诉书,经审查查明:
苏爱光在其任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务期间,获知温州市汇昌河水上公园配套设施“月雅阁”对外招租后,欲自己承租“月雅阁”,遂向时任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詹某借称其朋友黄某欲承租“月雅阁”开办餐饮,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月雅阁”直接以评估底价协议出租给黄某,约定年租金35万元。苏爱光在获得“月雅阁”租赁权后,以黄某名义将“月雅阁”以年租金8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厉某(“龙方一号餐厅”经营者)等人经营餐厅。同时,苏爱光、黄某入股该餐厅,苏爱光以暗股形式挂在黄某名下。
之后,苏爱光等人为扩大餐厅营业面积,在“月雅阁”二楼搭建临时建筑,苏爱光再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了383.83平方米的临时建筑面积经装修后,以“荷塘月色”中西餐厅的名义对外营业。
2015年10月13日,苏爱光被查,苏爱光的行为造成国家损失129万余元,苏爱光因“月雅阁”出租获得租金差价150余万元,从“龙方一号餐厅”中分红83万余元。
鹿城法院认为,“月雅阁”虽以黄某的名义从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承租过来,再转租给“龙方一号餐厅”,但根据瑞安检察院的起诉书表明,“月雅阁”涉嫌苏爱光利用其职务便利,从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低价承租再高价转租给该餐厅,从而赚取租金差价。苏爱光的行为涉嫌犯罪,瑞安检察院已经以苏爱光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鹿城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定:驳回“龙方一号餐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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