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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安全生产“保险+服务”模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社会化服务融合推进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8年08月14日 04:01:58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华宣奎 孙涛 编辑:江于夫 钱振霄

  自2010年起,我省宁波市、衢州市、嘉兴市等地开始在有关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试点,经过实践探索、总结推广,特别是随着国家和省级层面相关制度的日益完善,安责险已经在我省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在推行过程中,我省注重发挥安责险的风险防控作用,着力打造“保险+服务”的安责险模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的综合效应初步显现。最近,我们调研组对衢州市、宁波市鄞州区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保险+服务”模式的浙江探索

  在我省,社会化服务和安责险都是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持续推进的重要成果。截至目前,全省参与社会化服务的企业累计达30万家次,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累计达9.5亿元。同时,随着安责险在各地由点及面的推广,2017年,全省保单合计3484件,保费合计5261.64万元,保额达389.41亿元。融合推进社会化服务和安责险工作,对稳定安全生产形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以“保险+服务”为核心创新制度设计。我省的安责险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一是推动险种整合,实现安责险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协调推进。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类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但部分高危行业领域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二是优化保险服务,促进安责险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融合互动。承保机构在保费中安排专门的安全风险管控服务资金,用于组织开展针对投保企业的日常风险管理、隐患排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保险服务工作。

  2.以“保险+服务”为标准确定承保模式。安责险的推行,选择承保模式,进而确定承保机构是关键。我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初步探索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安责险承保模式。一方面,优化承保模式。明确实行“全省统保、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安责险运作方式,鼓励在一个设区市内由多家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业务,如果采用共保体方式承保的,对首席承保机构的承保份额要作出限制,以形成多个保险机构参与竞争、共同提高服务质量的格局。另一方面,优选承保机构。在省级层面,我们采用了“只规定承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不确定具体承保机构名单”的办法,强化“保险+服务”导向,强调各地、各部门要遵循市场化竞争性原则,积极引导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向具有较强的承保与服务能力、能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具备健全的服务网络和良好的市场信誉、设定了科学理赔程序的保险机构投保。

  3.以“保险+服务”为抓手强化事故防范。安责险推行的意义不只限于保障事故后的赔付,而是要发挥政府、市场和金融的作用,整合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格局。通过“保险+服务”这一安责险推行模式的构建,我省正在形成更加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在我省,保险公司在各地核定保费时,普遍将伤亡事故发生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安全文化建设情况等作为重要因素,这有助于推动生产企业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二、安责险与社会化服务融合推进存在的问题

  由于安责险工作刚刚起步,社会化服务工作也不是很成熟,两者融合推进的体制机制还不是很顺畅,许多问题亟需在持续不断的改革发展进程中予以解决。

  1.安责险全面推行的困难与实现遏制重特大事故目标的困难并存。尽管我省已经明确,要在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安责险,但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范围却未作出明确界定。比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数量很多投保较少;金属冶炼行业较难界定。又如,尽管我省在八类高危行业领域之外,对“三场所三企业”投保安责险也予以鼓励和引导,但相关重点领域尚未纳入投保范围,特别是对于我省近年来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较多的出租房屋、合租场所的火灾事故等,关注得还不够。

  2.安责险覆盖面小与部分保险机构欠缺服务意识问题并存。目前,我省许多地方结合本地生产安全实际,将安责险从八类高危行业领域拓展至一般工矿商贸行业,投保企业数量尽管取得了可喜的增长,但相较于规上企业总数,占比仍然很低,保费规模偏小。由于投保企业数量较少,保费规模偏小,安责险项目很容易陷入费用投入少、风险管理服务跟不上、保费规模做不大的循环当中。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在安责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并未真正贯彻风险防控理念,保险服务意识亟待提高。

  3.服务市场化改革导致门槛较低与服务行为欠缺规范性问题并存。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日益深化,除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之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已经取消,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但低门槛所导致的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随之产生。同时,由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公开、透明、有序的社会化服务市场还未完全形成,全省统一的分行业服务标准还比较欠缺,导致社会化服务市场鱼龙混杂,短期行为居多,部分安全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内容、服务收费不规范,服务保障不到位,制约了“保险+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

  4.社会化服务供给不充分、质量不高与保险服务缺乏精准性问题并存。尽管社会化服务工作已在全省推开,但在很多县(市、区),大多只有1~2家实质性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安全服务机构,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寥寥几人,安全生产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特别是输血式服务多、造血式服务少的情况相当普遍,大部分企业并未通过服务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内生机制。

三、推进保险与服务深度融合的对策建议

  要真正发挥安责险的风险防控作用,就必须进一步扩大安责险覆盖面,增加社会化服务供给并提高服务质量,促使更多的社会化服务经由保险机构来选择提供,着力推动安责险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特别是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融合互动。

  1.进一步明晰适用行业范围。我省将安责险的适用范围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要全面推行的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另一类是鼓励引导推行的“三场所三企业”。按照这种分类方式进行日常行业管理无可厚非,如果将其作为推行安责险的行业领域标准则容易造成混淆,必须作出更加准确、严谨的界定。这种界定是安责险全面推行的前提,也是把相关工作抓实抓细的关键。

  2.进一步扩大安责险覆盖面。安责险要可持续地运行下去,就必须遵循“大数法则”这一保险行业特有的规律,尽可能地扩大投保企业的数量,在分散风险的基础上,增加承保公司的服务支出。当前的重点是要把握安责险在一般工矿商贸特别是八类危险作业、人员密集的群租房、合租房领域的推进工作。

  3.进一步优化整合相关险种。安责险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特性,是制约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尽管安监部门是八类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的牵头责任部门,但是对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协调力度非常有限。建议参照山东等地的做法,由省政府牵头,组织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与的联席会议,专题协调推进各类险种的优化整合问题。

  4.进一步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省级层面要制定专门的社会化服务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检查计划、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配套制度,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形式、内容及服务过程中服务方与被服务方的职责等内容要作出明确规定,采用标准化、清单式管理,以标准化促规范化。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供给的考核评价、惩戒淘汰机制,将安全生产实际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企业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落实等作为评判工作成效和质量的标准,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5.进一步强化政策合力的导向作用。各部门要改变目前相互独立、自成一体推进两项工作的做法,系统整合安责险、社会化服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打通各种扶持、评价、考核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对于安监部门而言,重点是加大对投保企业的监管;对于保监部门而言,重点是推动更多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服务”工作;对于财政部门而言,重点是按照“补短板”的要求,加大对安责险推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于金融主管部门而言,要继续将安责险作为政保合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优化推行安责险的政策环境。

  【作者分别为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标签: 大调研;安全生产;保险;社会化服务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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