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10年了,他都没有‘碰’过我一下,这还算夫妻吗?”35岁的李念(化名)面容姣好,身材保持得也不错,但她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丈夫周海涛(化名)会对自己如此“冷淡”。近日,她忍无可忍提出了离婚,但丈夫却以公司所欠80万元外债相“要挟”,不肯与其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
有过一年的“蜜月期”
1994年,刚从大学毕业的李念认识了周海涛,经过半年的热恋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当初我们是由于新鲜感而过性生活,可是后来觉得两个人的性生活不太协调,又都顾着自己的事业,所以就慢慢的少了。”1年的“蜜月期”结束后,不知不觉,两人的性生活也结束了。后来,李念去了北京几年,但两人还一直保持着联系。2000年李念又回到杭州,当时两人的年龄也不小了,在双方父母的压力下两人于200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
丈夫总是没什么“动静”
婚后双方感情不错,但躺在一张床上也只不过是相互“取暖”。“感情好最重要,性生活是其次的。”一开始,周海涛总是这样“开导”李念,她觉得也挺在理的。但几个月过去,丈夫还是没什么“动静”,李念就暗示丈夫和她过性生活,但周海涛都以工作压力大为由推辞了。屡次遭拒后,李念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强求,时间一久,两人感情也慢慢淡漠,晚上各自守着自己的半边床入睡。近一两年,李念也曾鼓起勇气,劝丈夫去医院检查,但是周海涛坚持说自己没问题。
要离婚就得还40万元债务?
现在李念提出离婚,周海涛不愿意,还用自己的80万元外债来威胁李念。“我们是夫妻,要离婚,债务你也要承担一半。”李念说,这么多年来,所有的开支都是自己经营公司辛苦赚来的,她没拿过周海涛一分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还于2002年用自己的钱现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和一辆汽车。
但周海涛经营的公司却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朋友借钱开办的。据李念所知,周海涛一直经营的生意有两个企业名称、两个账户,一个法人代表是周海涛自己的名字,另外一个法人代表则是周海涛母亲的名字。但事实上,他母亲已经70岁了,已经没有任何能力经营公司。现在他把所有的外债和亏损都放在自己的法人名下,把利润都放在他母亲的名下。
●律师说法无性婚姻应准予离婚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周红飞律师认为,一般而言,法院判处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包括所有相关情形,因性无能、性失谐而导致感情破裂,也适用该条款。在该案中,10年没有夫妻性生活,对于任何一个普通的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如果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无性婚姻是指夫妻双方没有身体健康方面的因素,或者不是因为两地分居,造成3个月以上没有性生活,广义的无性婚姻则包括除了器质性生理、外界条件障碍以外、夫妻双方3个月以上没有性生活。
至于离婚后财产的处理问题,首先要明确外债80万元是男方公司债务、男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公司债务,那么根据本案上面的陈述,公司为法人,应有公司承担,与股东即男方和家庭无关。若不是公司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及证据来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男方母亲名下的公司实际为男方出资的,那该公司的财产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则要查明是否有男方的股份,如果有,该股份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对于男方的另一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可以宣告破产,股东及家庭不承担公司的债务。而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车子及其他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