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7月30日讯) 陈女士从泰顺来杭州,原本打算照顾儿媳生孩子的,结果被不明玻璃砸伤了,花了不少医疗费。谁该对“玻璃凶手”负责呢?
事发时,陈女士正好经过城北商贸园6幢一单元门口。所以,她把6幢居民楼内窗户玻璃有缺损的四户人家、连带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8.5万余元。
昨天上午,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事件:不明玻璃碎片插入头部
今年7月5日,48岁的陈女士在走路时,突然一块大玻璃击中头部。她顿时跌倒在地,头上鲜血直流,被送入省立同德医院。
抢救治疗后发现,有玻璃碎片插入脑组织,必须进行开颅手术。经过两次手术,陈女士神智清醒过来,伤口也慢慢愈合,但左侧肢体却无法用力。目前,已花费医药费85441元,仍需在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当天,西湖区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区、钱塘物业管理公司对事故进行了现场调查,西湖区公安分局技术中队也派人进行现场勘验。但目前尚未查明玻璃从何而来。
陈女士认为,事发单元楼的602、601、401、301住户,其窗户玻璃都有不同程度的缺少损坏,都存在玻璃坠落致人损伤的客观危险情况。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共同承担对她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目前,因被告尚未收到法院的传票,还没有做相应的答辩。
纵深:此案类似重庆烟灰缸案
事实上,类似的案件在很多城市都有出现。2001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先后判了两个案件:
一是,受害人被空中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致伤,法院经反复查找都无法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遂判决22户有扔烟灰缸嫌疑的住户分别承担8101元的赔偿责任;
二是,受害人被空中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致伤,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不能排除花盆坠落可能性的50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2950元。
两个案件的判决,保护了无辜受害人,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学界争议很大。许多法学家认为,该类案件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如此判决对被告中的绝大多数人是不公平的。
律师:玻璃破损住户有客观危险
不过,陈女士的代理律师盛军华认为,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且,2004年5月1日新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
另外,四位住户楼道窗户玻璃均有缺损,存在玻璃坠落致人损伤的客观危险,状告其物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