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参加某商厦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得到了两张面值50元的赠券。她兴冲冲地选购了一件标价100多元的衣服拿到收银台,却被告知每次只能使用一张赠券。林小姐不服,说赠券上并没有这样的说明,但工作人员指着一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小字,说这就是说明。
一句“最终解释权”,商家似乎有了“尚方宝剑”,不少消费者因此吃了哑巴亏。昨天,省消协公开点评2005部分消费领域不公平的行业惯例,同时,省消费副秘书长叶元春表示,除了点评不公平格式条款外,明年消协将加大对不公平行业惯例的点评力度,让消费者明了,即使这些看上去约定俗成的行规,不少地方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从法律意义上讲,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单方面理解。作为经营者,无论其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规定,都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赠品同样要“三包”
案例:卖冰箱送电饭煲、买空调送搅拌机,消费者冲着赠品去购物,回来发现赠品质量不如人意,要求修理或更换,商家却说,本店有规定,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点评: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在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因此经营者不得免除对赠品的更换、修理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退货须包装完好无依据
案例:买了手机,回家拆开使用,发现有质量问题,拿到商场要求退还,但商场说包装已损坏,无法退货。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都没有规定退、换或修理的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因此商家关于退货必须包装完好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婚纱摄影底片不得另收费
案例:多年来,摄影行业似乎已形成惯例,在拍摄婚纱、写真时,除消费者选择较满意的照片做成相册外,其余的照片、底片不交还消费者,需要另行支付费用购买。
点评:消费者接受婚纱拍摄等服务时,支付的是整套服务费用,对多余的照片再收费属于重复收费行为,如经营者将消费者不肯买走的照片扔掉或者销毁,则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消费卡自设有效期无效
案例:持卡消费已经成了一种常见现象,很多发卡商家往往在消费卡上设定一个有效期限,并规定超过这个日期就视为自动放弃,卡内余额不退。
点评:经营者发售消费卡,实际上是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合同履行期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返还给消费者,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