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中轧死女童 带着女童晒太阳的老太当场昏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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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4日 07:18:2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4岁的卢均匀4年前就拿到驾驶执照,在杭州一家贸易公司当驾驶员,但去年底发生在浙江汽配城停车场内的一次事故,可能会让他后悔一辈子。
2005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卢均匀准备将停在停车场内的公司商务车开出去,启动汽车时,他没有观察到周边路人的情况,将一名一岁多的女童碾倒,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带着女童出来晒太阳的老奶奶当场昏倒。
本月21日,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均匀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不存在自首行为,因为卢均匀在事发后一直没报警。
但卢均匀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当事人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而且事发后马上将女童送往医院救治,且在被害人家属将卢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摔坏、同时被告知有人会报警的情况下,卢均匀应该有自首情节。另外,在案件刑事部分开庭时,卢均匀所在单位已对死亡女童的家属进行了一次性赔偿,因此请求法庭对卢某作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案件的另一关键在于浙江汽配城停车场属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管理范畴?如果检方指控罪名成立,那么卢均匀将面临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刑罚可能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
对此控方认为,交警部门已对这起“路外事故”做出认定,卢均匀负事故主要责任。另外,由于浙江汽配城停车场处于于半封闭状态,只是对汽配城里办公的单位开放,因此事故现场属于非道路,按有关司法解释,非道路上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肇事司机涉嫌的罪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护方的观点则与控方相反,辩护律师认为,浙江汽配城停车场内停车无需经门口保安同意,停车也不收费,停车场已属公共场所性质,如果这是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事故,那么其调查和责任认定的部门应该是公安机关,而不是交警部门。
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后,法庭没有对此案当庭作出宣判。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辛成 江剑 陈洋根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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