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火灾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2日常办事机构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4监测预防
4.1火点监测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火灾预防
各地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省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隐患消除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