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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现象还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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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20:13:06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孙婧宜 通讯员 陈德慧

文身专项监督执法检查现场 临安法院供图

  浙江在线1月2日讯(记者 孙婧宜 通讯员 陈德慧)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相关举报电话”相关内容。昨天,《条例》已正式施行,那么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现象还存在嘛?

  今天,一场文身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在杭州市临安区开展。一大早,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梅受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走进各大文身店。

  “今天主要由市场监管局重点检查文身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是否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字样,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等,法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张梅告诉记者,目前临安有文身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有近80家,今天随机抽取了十余家检查。

临安法院供图

  本次行动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文身呈现低龄化趋势。不久前,张梅就审理了一起由文身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所引发纠纷案件。

  2024年5月1号,13岁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因跟风好奇,觉得“有文身很酷”来到位于临安区的某文身店。文身前,小丽询问了店主胡某某她才13岁可以不可以文身。为赚取300元的文身费用,店主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在其胳膊和大腿处进行文身,文身包含有文字和图案,面积较大。医院面诊清洗费用评估约30000元。

  临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胡某某明知原告是未成年人,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张梅调解,双方于12月最终对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胡某某赔偿18000元。

  “未成年人文身并非个别现象。在前往文身店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还有未成年人聚集在文身店门口,部分文身店也仍存在提供未成年人文身服务的行文。”张梅认为,文身正逐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条例增加文身相关内容及时且必要。“《条例》清晰界定了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范畴,还对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及适用条件进行尽解释,更有利于我们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的开展。”

  12月20日,一份司法建议书由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发往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书》从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具体且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文身现象的蔓延。这场文身专项监督执法由此而来。

  记者了解到,在今天的检查中仍发现有1家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尽管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仍有个别经营者视若无睹,这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极大不负责任。”

张梅向文身店经营者宣传《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临安法院供图

  下一步,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扩大检查覆盖面,严格按照《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规的文身经营主体进行处罚。临安区人民法院也将继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除文身店外,依托法治副校长这一重要普法队伍,面向家庭、学校进行普法宣传,营造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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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浙江;文身责任编辑:吴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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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场文身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在杭州市临安区开展。一大早,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梅受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走进各大文身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