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扎实开展知识产权兴企行动,浙江省市场监管、省高院、省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对在浙江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实行名录管理。
办法规定,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五年内在浙江省内被假冒、侵权两次以上,或存在他人商标恶意注册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老字号企业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符合上述要求的注册商标,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或者经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纳入。办法建立保护名录动态调整机制,保护名录的纳入和移出,由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通过自主评审、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后确定。
办法指出,对纳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各级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加强重点商标的保护与服务:加强对侵犯重点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督办、查办涉及重点商标的违法案件;适时开展重点商标保护专项服务行动;积极指导重点商标专用权人识别、防范和处置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依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行政处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等保护举措;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及时提供境外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解读和海外维权等服务;对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重点商标,及时指导开展服务。
同时,法院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审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对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予以认定的,应当考虑该注册商标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事实。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作用,通过案件办理、提出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等方式,对重点商标予以综合保护。公安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纳入知识产权刑事重点保护范围,加强对侵犯重点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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