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以及《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平安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党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为成员。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委,由党委政法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兼任主任。各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工作。各级政府应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需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纳入相应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局工作和重要议程,定期主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工作措施,作出重要决策,解决重大问题;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专题调研,协调解决影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明确分管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建立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四)督促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预防和减少各类严重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案(事)件,对发生的重特大案(事)件及时有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抓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和保障,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夯实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
(六)健全落实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制度;
(七)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第一责任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负责处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加强检查督促,抓好工作落实,完成目标任务;
(三)每年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出问题;
(四)健全完善社会稳定、治安形势、公共安全等定期分析研判机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抓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严防发生各类严重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案(事)件,一旦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及时组织或参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具体抓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基层基础、考核评价、奖惩工作;
(七)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在分管领域内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防止发生各类严重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案(事)件;
(二)在分管领域内,督促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社会风险排查化解管控、内部安全防范、社会稳定形势研判等工作,加强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力量建设;
(三)分管领域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交接制度,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调离岗位时,实行平安综治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 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及时通报、分析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各地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
上级党委、政府与下级党委、政府之间,党委、政府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每年应当由主要负责同志签订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向同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述职报告。
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对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全面或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跟踪督查,对重要督办事项和重点工作应当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并抓好整改落实。
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平安综治宣传和群防群治工作,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平安志愿者、专兼职巡防队、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检查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省委、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及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各市党委、政府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每年组织抽查组,由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成员、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同志带队,到市、县(市、区)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机制,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改进考核方法,对结果性指标,加大考核权重,以定量考核为主;对过程性指标,以定性评估为主;对各地和各部门各单位创造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好经验、好做法,适当加分。充分利用浙江省平安建设信息系统等平台,整合相关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考核科学性。以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为重点,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提高考核公信力。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省委、省政府年度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以及出现需要由省一级开展责任追究的情形时,由省综治委牵头,召开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委、省政府定期开展平安市、县(市、区)创建命名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评选推荐工作。
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真抓实干、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给予嘉奖一次,对连续两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给予记三等功一次。对获得三等功奖励,且从事平安综治工作八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给予记二等功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谁考核谁实施”的原则,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也可视情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或者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地方、部门、单位,对其实施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也可视情直接对县(市、区)一级进行约谈。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参加约谈。
第二十九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或者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群众安全感状况、突出治安问题和重特大案(事)件等实际情况,从上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成绩后3位的市中,选择一个上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国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候选单位。根据上年度全省平安县(市、区)考核成绩、突出治安问题和重特大案(事)件等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县(市、区)作为省级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半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一)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
(二)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
(三)连续两年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情形。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商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可以直接对县(市、区)一级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对省驻市县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应当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的,由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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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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