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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 浙江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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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4/02
17:31:30
2023-04-02 17:31:30 来源:浙江发布

  为切实解决浙江“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停车位1120万个。《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

  到2025年

  力争全省建成停车位1120万个,其中公共停车位240万个,公共领域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形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体系,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2035年

  全面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体系和良好生态。

  鼓励部分场所错时限时向社会开放、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哪些具体举措?一起了解↓

  统筹规划建设停车设施

  有力保障基本停车需求

  中小城镇、老旧小区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支持城市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统筹考虑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制定综合解决方案。

  优化中心城区及产业园区、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公共区域货车装卸场地和临时停车位配置。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

  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率不低于10%,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满足出行停车多样化需求

  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基础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限时停车、提前预约等措施,探索限时长、限时段和专属车位设置,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完善出租车、网约车临时停靠点设置。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等有效衔接,鼓励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等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

  强化城市停车运营管理

  创新停车共享模式

  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鼓励居住社区及学校、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错时限时向社会开放。

  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

  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

  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提升停车数字化管理水平

  鼓励各地建立城市级智慧停车云平台,支持“一城一平台”建设,实现停车设施“一张图”,逐步拓展城市停车智慧分析、预测、管理、调度、运维等功能。

  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打造智慧停车场景应用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智慧停车云平台积极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借鉴“杭停”APP等经验,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

  鼓励建立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加大ETC在城市停车场的推广应用,实现无感支付。推动停车收费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不得通过“二选一”或排他等方式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公众的自主选择权。

  拓展停车关联产业

  鼓励拓展停车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公共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广告等,打造“停车-洗车-充电-养护”一站式服务。

  加强停车设施政策保障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

  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

  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优化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对立体车库、智慧停车场、停车换乘设施等停车项目设置绿色审批通道。

  健全停车投融资体系

  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停车领域相关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债券。

  加强用地保障

  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或平面停车场用于立体停车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布局停车设施,探索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结合人防等地下工程建设等,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可明确停车位配建要求。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要突出不同城市、不同区域分类指导,杭州、宁波、温州等要对标一流、走在前列,聚焦超大城市停车发展问题,在停车体制机制建设、智慧停车体系、停车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其他城市要因地制宜,推动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改善城市停车治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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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停车;浙江责任编辑:庞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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