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首个修订的地方性法规。3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修订及实施有关情况。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
此次修订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并明确“审计机关应当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职责增加同级决算草案、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事项。
同时,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在公共资金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和合法,针对当前在工程结算审核的实际工作中材料价款和劳务费用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问题屡有发生的情况,增加规定,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优化审计监督程序
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依程序审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作了以下修改完善:
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延伸单位的配合义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进一步健全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流程,对分阶段审计和全过程审计、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作了完善。
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为提升审计“经济体检”“治已病、防未病”成效,结合浙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践经验,作了以下修改完善:
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行政决策、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
为夯实浙江审计科技强审工作基础,总结固化浙江在数字赋能审计方面的创新举措,对“审计数字化建设”作了专章规定:
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数字化体系建设要求
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机制,推动构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智能应用的审计数字化工作体系,推进审计监督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
突出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运用
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实施审计整改在线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整体智治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审计整改数字化闭环管控。
强化审计数据安全
规定审计机关收集和处理相关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加强对审计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内部审计行为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作用,有效提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治理效能,对“内部审计”作了专章规定: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以及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省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明确国有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建立和实施总审计师制度。
规定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对审计方案、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发布会现场,发言人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做了解答:
修订后的条例中增加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等相关内容,具体如何构建?
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所有方面都是围绕“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这12个字来推进。今年5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3个如”,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就是针对12个字要求的具体落实措施。
白剑峰从3个方面作了介绍:
聚焦集中统一,始终坚持加强党的领导
把“听党指挥”摆在首位,做到如臂使指。近年来持续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省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推动“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纳入省委对设区市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增强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
聚焦全面覆盖,始终坚持服务大局
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如影随形”地对所有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督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提出了“审计项目为王”的工作理念,高质量实施了一批审计项目,今年比较大的审计项目有三个“一号工程”、“8+4”经济政策体系落实情况审计,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审计以及保障杭州亚运会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审计项目,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聚焦权威高效,始终坚持提升审计监督效能,起到如雷贯耳的效果
加强自身努力,坚持“审计质量为要”,做深研究型审计,出台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及优化审计业务流程的意见》等一系列加强审计质量管控的制度办法,在全国审计机关率先发布实施《审计数据归集规范》地方标准等;加强监督协同,加强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出台了相应的制度。
《条例》有什么特点?
田梦海介绍,《条例》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
落实新要求
《条例》修订把牢政治方向,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最新的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
贯彻新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条例》修订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同时对上位法未规定、未明确、未具化的事项,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投资审计结果运用、审计业务质量全流程控制等,作出补充细化。
固化新经验
《条例》修订注重提高浙江辨识度,认真总结浙江在推进审计数字化改革、内部审计、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创新经验做法, 将其在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实现实践探索与制度规范相统一。
解决新问题
浙江审计工作仍存在一些短板,如各类监督协同配合不够有效、电子数据审计证据不够规范、内部审计及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还未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为了补足补齐这些问题和短板,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浙江是数字化改革先行地,如何在审计工作中更好发挥数字化作用?
叶青介绍,本次《条例》修订增设了“第五章审计数字化建设”:
打造硬核产品
专门提到“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实现审计整改数字化闭环管控”,这是浙江审计机关近年来在探索数字化改革过程摸索出来的,需要持续深化落实的一项“硬核产品”。
构建闭环管控
2021年7月,正式启动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采用“一地创新、全省共享”“一地开发、全省部署”的模式,即省厅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市县提业务需求、全省共用一套整改系统,通过构建审计整改智能化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实现督促整改多跨协同和数据共享的在线应用场景,建立健全“发现—反馈—整改—共享”闭环管控机制。
彰显建设成效
2022年8月,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建设成效主要体现为“12345”,即一个平台、两朵云、三级贯通、四方对接、五个一模式。截至目前,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已归集历年全省审计项目1万多个,审计发现问题10多万个。
《条例》针对加大审计监督和整改力度做出了哪些修改?
白剑峰从三个方面做了介绍:
整改责任更加清晰
本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压实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要承担起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监督指导督促责任。
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同步纳入全省综合考核、法治浙江考核;法治浙江考评将“审计监督”纳入“监督整改”考核事项,对虚假整改、逾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形,作为扣分事项。
整改格局更加健全
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
全面整改方面,运用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归集全省审计机关审计发现的问题总量,一对一全程跟踪问题,设置整改牵头单位、整改协同单位共同推进问题整改落实。
专项整改方面,截至2023年8月底,全省重大审计问题清单入库问题已达3000个,推动诸如重大水利项目推进缓慢等一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落实,以重点问题的深入整改引领全面整改推进。
重点督办方面,联合多部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民生实事、亚运会跟踪审计等要事急事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成果运用更加有力
《条例》对整改不到位的问责情形、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的运用均予以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浙江各级审计机关通过对审计整改不力行为进行警示、约谈、问责,将《条例》内容予以落地落实。
审计如何在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中发挥作用?
白剑峰介绍,浙江审计作为“重要窗口”中的“小窗口”,通过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切实将审计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以服务保障推动发展大局
在谋划安排审计项目时,找准与深化“八八战略”、服务三个“一号工程”等中心工作的切入点,比如今年就安排了“8+4”经济政策体系、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等审计项目,助力破解影响浙江高质量发展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和痛点。
以跟踪监督助力省之要事
新时代要求审计工作胸怀“国之大者”,《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重大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以监督实效化解风险隐患
《条例》规定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近年来,浙江审计机关密切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房地产、粮食、能源等重点领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强化社保基金运行分析研判,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改革等,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同时依托省委“重大审计问题清单”,坚持点上整改与面上预防并举。
去年省里修订实施《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今年又对《浙江省审计条例》进行修订,如何发挥好二者的合力把审计工作做得更加扎实?
去年3月起实施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取得了十分显著的实践成果。今年在《浙江省审计条例》中专设“第六章内部审计”章节,将内审政府规章条款上升为审计综合性地方法规,内部审计工作的刚性更加彰显。
叶青介绍了3层意思:
内部审计有什么作用?
内部审计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对单位内部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的活动,是对单位内部的“经济体检”。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内审项目6万多个、发现问题14万多个,通过内部审计推动建章立制1万多项,优化业务流程近2万项。
两者有什么区别?
主要是出台的层级不同。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省政府第390号令形式发布,属于政府规章,是浙江各地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浙江省审计条例》,是浙江规范审计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全省审计工作作出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内部审计作为专设的第六章,是全国率先单设内部审计章节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浙江内部审计机构近5000家,内部审计人员近3万人,是经济监督“特种部队”的重要力量之一。
如何发挥两者合力?
两者一脉相承,《审计条例》修订吸纳了《内审规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比如,《条例》明确地方国有企业建立实施总审计师制度,完善与内部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审计监督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在此之前《内审规定》明确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目前全省已有60家国有企业配备了总审计师。《审计条例》通过吸纳《内审规定》的成熟经验,实现了将政府规章条款上升为综合性地方法规的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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