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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0年新修,这部法规事关浙江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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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5:48
2023-11-08 06:55:48 来源:潮新闻 记者 李攀 王逸群

  “咱们工人有力量!”今后,浙江工人喊出这句话时将更有底气。

  11月7日,省总工会举行新修改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实施办法》修改内容非常丰富,新增条款11条,部分修改31条,涉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内容,与广大职工权益密切相关。

  《实施办法》的最大亮点有哪些,实施之后,它又将给广大职工工作生活带来什么改变?

  一

  今年9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实施办法》的决定。此前的《实施办法》可有些“年头”,它是在1994年制定的,2002年进行过修订。

  时隔20多年后,浙江为何要再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先说一个大背景。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也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这部法律的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

  为确保上位法顺利施行,我省结合《工会法》的变化,对《实施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本次修改的《实施办法》对《工会法》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对具体内容、要求、标准等作出新规定。

  从浙江的大局看,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广大职工群众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共同富裕有没有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也体现在他们身上。通过修改《实施办法》,切实解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让劳动者享有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充足的生活福利和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将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注入活力。

  再从浙江发展现状和需求看,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用工形式等发生深刻变化,此前的《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与新情况不适应,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亟需通过修改予以完善。

  此外,我省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需要及时总结,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推动各级工会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职工。

  总而言之,修改《实施办法》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发展所需。

  二

  对广大职工来说,《实施办法》修改后将带来哪些“红利”,是最为关心的问题。

  产业工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也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如何更好地调动广大产业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已阅君注意到,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新增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创新创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历水平等因素确定职工薪酬待遇”等表述。这意味着,全省2150万产业工人有望获益。

  所谓能级工资集体协商,通俗地讲,就是先谈技术、后谈工资。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围绕技能提升、技术提级、荣誉奖励、创新奖励等议题进行协商,将职工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薪酬待遇与获得荣誉激励配套,突出多劳多得、技高多得、贡献大者多得,体现以技提薪、以技留人的导向,引导职工主动学习、提升技能,助推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近年来,浙江围绕“扩中”“提低”,积极开展能级工资集体协商,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困难和问题,如企业覆盖面不够广、实际协商效果不够好、技术元素在职工工资中的占比不高、职工获得感不强等。有的企业对职工创新创效,主要是通过发证书、口头表扬进行激励,显然不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实施办法》修改后,将为我省探索推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使广大企业真正把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落到实处。接下来,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将继续扩大,到2025年,全省要实现已建会规上企业覆盖率超60%,已建会新业态企业覆盖率超40%。

  除了产业工人群体,新就业形态等类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在《实施办法》修改后得到更好保护。

  众所周知,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平台经济潮涌,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类型劳动者的规模日益庞大。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然而,不少问题长期困扰新就业形态类型劳动者。一方面,有的平台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成本,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当发生工伤、事故以及与劳动报酬、待遇有关的纠纷时,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类型劳动者如何加入工会组织过去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工会组织也难以为劳动者“撑腰”。

  这些问题在《实施办法》修改后迎刃而解。《实施办法》明确“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组织” ,同时还提到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并推动制定、完善劳动标准。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实施办法》中这两条内容不仅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可以轻松找到“娘家人”,而且为工会维护群体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三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如何让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更有效?

  今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要继续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夯实基层基础,激发基层活力,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的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要健全已有的组织基础,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在实际工作中,把基层工会组织“做大做强”还面临一些难题,比如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发区发展迅速,企业和职工集聚度高,劳动关系复杂,而工会人手相对不足、组织架构不够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

  目前,我省85%的乡镇、街道已经建立了总工会,近半的开发区(园区) 也建立了总工会。为了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乡镇、街道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总工会。开发区(园区) 根据需要建立相应工会组织。”

  加强组织建设,扩大覆盖面,最终的落脚点是提升工作效能,为职工提供更多更高质量服务。这一点在新修改的《实施办法》中有不少体现。

  《实施办法》不仅在工会的基本职责中明确增加了“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内容表述,更把近年来我省创新工作方式,努力为职工群众提供精准、贴心服务的诸多探索实践和经验做法进行固化,例如“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强与社会律师的合作,开设法律服务窗口,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化解机制。”等与广大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所需的“高频”服务内容都被纳入到《实施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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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会;职工责任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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