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温州市落户条件的通知》(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5个方面对现行落户政策进行修改提升。
近年来,温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率和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特别是户籍人口连续3年出现负增长,给温州市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加快推进人口集聚,2022年,《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下称《规定》)出台,统一了全市落户政策规定,全面放宽了温州市落户条件。
从实施情况看,《规定》对吸引人员落户,提高温州市城镇化水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户籍人口增长效果并未达到预期。《通知》旨在进一步放开温州市落户条件,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温州市户籍人口数量持续增长。
居住落户
《通知》将原规定的市区城镇地区落户需要“居住满6个月、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的条件,放宽为“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或“持有效居住证”;将县市城镇地区落户需“居住满6个月”放宽为“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进一步放宽了居住落户条件。
技能落户
《通知》取消了原规定的“职能部门引进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前置要求,只需县级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赋予了相关部门对急需人员引进落户的主动权,简化了工作程序,为护工、职业工人等技能型人员在温州市落户开辟了绿色通道。
投靠落户
根据《规定》,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时,投靠方需要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并且“户内无其他子女”。《通知》简化放宽为投靠方只要是“未婚子女”即可。并将市内投靠家庭户户主的条件,从原来的“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为更大力度吸引市外人口流入、便利市内人员就学等民生方面的迁移需求提供最大便利。
租赁落户
原规定要求,在租赁房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但由于各地乡镇街道普遍未按规定履行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出具工作,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障碍。《通知》优化为“对无法提交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可以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立户证明和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办理落户”,从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打通了政策在执行方面的堵点。
扩大累计互认年限
将在温州市办理落户时涉及的居住和就业年限,从省内累计互认扩大至长三角城市群内累计认可,进一步拓宽了落户渠道,降低了落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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