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桐乡、嘉善、海宁、海盐后,嘉兴的房票终于也来了。记者今日从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关于征求《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发布。正文如下。
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居民对安置房源多元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嘉政发〔2022〕1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22〕28号)、《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嘉政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实施的征迁项目,适用本办法。
相关定义
(一)房票
1.房票是被征迁房屋补偿及奖励货币总额的结算凭证。
2.房票以合法有效的被征迁房屋产权证数量为单位发放。
3.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
(二)可购房源
可购房源是用房票可以购买的嘉兴市本级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即一手商品房)。
被征迁人持房票购买可购房源的,被征迁人可同时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房票使用
(一)房票发放
征迁项目正式生效后,房票发放单位应在被征迁房屋完成产权注销之日起3日内向被征迁人出具房票。
(二)房票使用
1.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兑付房票的,房票发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相应款项予以兑付。
2.被征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购房合同应由被征迁房屋的全体产权人共同签订。
3.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区应完善业务操作规则,规范房票出具、变更、结算业务。建立房票信息管理系统,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与房屋交易数据互通共享。
(三)房票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被征迁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购房;在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内兑换货币。
(四)期满处置
1.被征迁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兑换货币。
2.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房,但使用票面金额未达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兑换货币;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房且使用票面金额达85%(含)以上的,剩余未使用票面金额可直接申请兑换货币。
房票发放单位应在收到被征迁人兑换货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付。
其他事项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迁人合谋套现房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被征迁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如有遗失,被征迁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迁人不得非法套现房票。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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