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近日,浙江省总工会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及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为目标,以满足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强化部门协同,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管理单位、党政机关等用人单位创办托育机构,不断满足广大职工托育服务需求。《实施意见》提到了这些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管理单位、党政机关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率先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
普惠性托位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为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了五项主要任务
明确功能定位
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是用人单位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可通过托育机构或者单位托育点、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方式开展。
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大力推进用人单位智慧托育服务,依托省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集成,做好用人单位托育需求、婴幼儿健康状况图等指标量化图谱,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
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用人单位及产业园区建设规划,根据用人单位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因地制宜、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
选址新建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标准和要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既有建筑设施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改造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设施。
托育服务需求达到60人次以上的需设置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20-60人次的可设置单位托育点,需求不到20人次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科学规划空间布局
各地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规划用人单位托育服务设施,尽可能通过空间混合、功能复合,盘活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
托育场所应设在用人单位的适宜区域,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建筑隔声、日照标准等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单位光照充足且有户外活动场地的场所以及国有闲置房产,实现功能集成、服务提质。
确保可持续运营
用人单位办托应无偿提供自有场地,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
托育机构可单独举办,也可相关单位联合举办,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可自建自营,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营造社会资本参与用人单位办托的良好环境。
落实医育结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对托育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健康指导员制度。
定期驻派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筛查,并建立专门的健康和成长档案,针对体弱儿、发育迟缓等婴幼儿,提供一对一专业指导并制定专业的干预方案,为单位办托机构提供专业的儿童保健、科学养育、意外伤害、疾病预防指导。
《实施意见》还明确,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担负社会责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办托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省、市五一巾帼标兵岗、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
工会组织将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对入选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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