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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 给予这些农业项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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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01:42:57 来源:浙江发布

  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

  一、补贴(助)对象

  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助)范围

  新建和报废更新补贴(助)范围:标准单体钢架大棚、标准连栋钢架大棚、山地钢架大棚、水产和畜牧养殖大棚、玻璃温室等。

  提升改造补贴范围:原农业设施大棚配置的手动卷帘设备(包括无卷帘设备)提升改造为智能化或电动化卷帘设备。

  三、支持形式和内容

  新建和报废更新农业设施大棚财政补贴(助)可由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基地项目、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等予以支持。手动卷帘设备提升改造补贴由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予以支持。相关地区结合实际出台财政支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相关政策,原则上各级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一)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基地项目。

  1.项目补助范围和标准。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基地项目主要补助范围: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施装备提升以及农艺农机融合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试验示范等。(详见《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

  各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按当年度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执行。

  2.项目申报和遴选。

  (1)拟申报项目的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立项并纳入当地项目储备库。

  (3)每年6月—8月,在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后,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开展项目遴选推荐,经市级初审、省级评价,确定各地资金规模和任务。各市、县(市、区)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任务项目安排资金。

  3.资金拨付。根据各地资金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建设和资金兑付。

  4.财政保障。省财政按标准对项目进行补助,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政策予以财政配套补助。

  (二)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

  1.贴息范围和标准。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符合条件的农业大棚建设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按照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予以贴息。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2.时间和形式。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省财政根据各地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次年据实进行清算。各地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资金清算。

  3.申领程序。

  (1)有贷款需求的项目建设主体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在浙江省惠农直通车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其中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还要在农业农村部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填报信息。

  (2)符合贴息条件的建设主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贴息申请,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各地可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建设主体。具体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贷款利息由建设主体先行支付。

  4.财政保障。对项目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其涉及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筹措落实;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不含)的,其涉及贷款贴息由市县财政结合当地实际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落实,对市县财政实际支出的贴息资金,省财政将统筹省级以上财政资金给予差异化奖补,其中山区26县和有关海岛县按60%的比例予以奖补,其他地区按40%的比例予以奖补。

  (三)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

  1.项目补助范围和标准。对现代种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机研发制造、设施农业建设等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进行激励补助,鼓励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山区26县及海岛地区可适当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项目申报和筛选。

  (1)拟申报项目的主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和省级审核后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

  (2)各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从全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中选取符合激励条件的当地建设项目报送相关申请。

  (3)每年下半年,对申报投资激励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筛选。

  (4)根据评审结果,建立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激励项目子库。

  具体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因素法”预拨激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含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经省级核实后对激励资金进行清算。

  4.财政保障。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省级补助总额结合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四)农业设施大棚卷帘设备提升改造。

  1.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范围为手动卷帘设备(包括无卷帘设备)提升改造为智能化或电动化卷帘设备,补贴标准按不高于350元/台(套)且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补贴(包括控制箱、辅材、安装费用等),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其中,智能化卷帘设备100W为350元/台(套)、80W为340元/台(套)、60W为330元/台(套);电动化卷帘设备100W为330元/台(套)、80W为320元/台(套)、60W为310元/台(套)。

  2.办理程序。

  (1)提升改造申请。申请主体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卷帘设备提升改造申请,填写《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卷帘设备提升改造补贴申请表》(详见附表),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现场确认后受理。

  (2)提升改造。申请主体自行选择建设方进行农业设施大棚卷帘设备提升改造施工。施工结束后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3)审核拨付。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实地审核确认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对象和标准,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

  3.财政保障。补贴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6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

  4.组织实施。

  (1)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业务办理指南和工作流程,严把审核确认关,推行网上办理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省厅通知要求提出年度农业设施大棚卷帘设备提升改造预算需求,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

  (3)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提前预拨年度农业设施大棚卷帘设备提升改造资金,提升改造工作结束后,再根据各地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四、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

  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补助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项目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1.场所建筑及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为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工厂化育苗(秧)、烘干加工、农机维修、农作物秸秆收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仓储保鲜、技术培训、数字化应用等场所,水电、通信、给排水、仓储货运和对外服务需要的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

  2.农机设施装备购置。按照服务功能设置合理配置农机设施装备,包括开展作业服务所需的各类设施装备、搬运工具、农机作业监测系统、定位终端等,优先支持购置绿色低碳、智能化成套农机装备,以及农机应急作业服务所需装备。

  3.其他开展农事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仪器购置,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应用配套设施等。

  (二)补助标准。

  项目实行星级管理、分类分档补助,其中:按其申报星级验收后达到三星至五星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每个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每个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按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执行。

  三、项目申报和遴选

  1.拟申报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主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农事服务中心规划布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立项并纳入当地项目储备库。

  3.每年6—8月,在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下发农业“双强”项目申报指南后,各县(市、区)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明确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形成项目申报简表(详见附表)上报至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经市级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4.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质量进行评价。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达资金和任务。各市、县(市、区)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任务项目安排资金。

  四、资金拨付

  根据各地资金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建设和资金兑付。省补资金按比例预拨,待项目验收和星级评价后拨付剩余资金。

  五、财政保障

  省财政按标准对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财政配套补助政策。

  六、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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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补贴责任编辑:黄泽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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