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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专题询问

为绿水青山把脉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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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7:02:50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蒋欣如 徐雪纯 实习生 余灵畅

  浙江在线7月25日讯(记者 蒋欣如 徐雪纯 实习生 余灵畅)7月24日下午,一场特殊的“考试”在省人民大会堂举行。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14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对公检法司机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

  专题询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组上门走访省公检法司机关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等单位,与省海洋经济厅、省林业局、浙江海警局、省律师协会等单位座谈交流,并赴11个设区市、18个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各地执法司法实践困难和问题。

  下午3时,专题询问会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恒毅首先发问:“请问省法院,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之间的关系?”

  省法院负责人表示,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用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一直是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努力的方向。下一步,将通过司法审判助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用地结构的转变,并充分发挥好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引领作用,推动全省法院裁判标准更统一,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提升。

  生态环保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做好工作的关键。但调研中,各地各部门反映行刑衔接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希望省级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请问省司法厅,有什么具体的思路和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苏为华接着提问。

  对此,省司法厅主要负责人表示,这背后既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因素,将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提高行刑衔接效率,加快细化工作指引,明确工作流程标准,并依托执法监管数字应用进一步强化监督。

  生态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正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上山挖几株兰花、抓几只麻雀、家里养个乌龟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而这种行为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显然不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国俊就这一情况提问省公安厅,如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这个问题既牵涉法律权威的树立,也关系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表示,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要求执法办案人员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重事实、讲证据、严把关,不机械运用法条,充分考虑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悔过态度等,力求法律条文的适用符合人之常情。

  作为一位来自湖州地区的省人大代表,陆卫良十分关注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问题:“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有效使用,对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具有重要的作用。请问省检察院,怎么协同政府切实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主动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与环境生态赔偿磋商制度的有机衔接,共移送行政机关案件线索182条,并积极协同政府做好生态修复工作。比如2021年丽水松阳县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在一处林木被毁的地带,利用环境损害赔偿金,采取立体式种植油茶树、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建成生态修复示范基地。下一步,省检察院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生态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统一修复标准,确保生态修复安全、科学、有效。

  在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队伍建设上采取了哪些措施?生态警务建设取得了什么成效?打击治理跨区域违法犯罪活动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在近两个小时的“问政大考”中,提问方直面不足,应询方坦率交流,就我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剖析原因、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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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执法;环境资源;生态环境责任编辑:马驰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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