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旨在进一步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新政,将进一步优化无房提取政策。提高无房提取月额度,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申请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元。同时,进一步优化“随时提、全额提”政策,新市民、青年人在缴存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本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随时、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针对改善性住房需求,该新政将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调整为12个月以内;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已拥有的房屋使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计入住房套数;我市新市民、青年人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1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缴存时限确定的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的基础倍数调整为7倍,最高倍数调整为13倍。
此外,面对房地产市场新形势,创新服务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加大对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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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住房公积金责任编辑:蒋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