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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怎么安怎么管有了新规

五类场所安装监控需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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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06:07:31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王逸群 通讯员 薛屹然

  浙江在线5月8日讯(记者 王逸群 通讯员 薛屹然)谁能安装摄像头?哪些区域严禁安装?怎么管理?

  随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日前施行,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答案。浙江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日前发布公告,正式启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

  作为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和施行,为公共安全治理划定了法治边界,也及时回应了公众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切。

  《条例》明确指出,以下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要害及治安重点区域,城乡主要路段、跨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体场馆、学校、医院、政务大厅、公共停车场等;交通枢纽,机场、港口、铁路及汽车客运站、地铁站等;公共交通工具,客运列车、公交车、地铁、客运船舶等;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服务区。

  上述五类场所,均属人流密集的区域。备案管理将推动公共视频资源规范化运用,避免信息滥用,同时为治安防控、应急处突提供数据支撑。

  那么,哪里不能装?

  和很多人想象不同,公共摄像头的建设并非全部由政府大包大揽。除了政府投资建设的摄像头外,社会上还有很多企事业单位出于防盗窃、自身管理的考虑,也会设立摄像头。比较常见的就是在大学校园、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区域。

  安装公共视频摄像头到底有哪些禁区,全国各地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各地的管理规范有所不同。《条例》将这个禁区进行统一,分别是: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这些摄像头,谁来管?谁能建?

  4月1日,金华市一家交通运输类企业通过线上方式备案成功,成为浙江首例登记的主体。根据《条例》,今后这些企业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将统一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管。

  “以往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缺乏明确统一的管理规范,导致一些地方存在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等情况。”浙江警察学院法学院院长叶涛认为,《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清晰的责任规定,很有必要,还可以从源头避免因建设主体不同导致权责不清的问题。

  《条例》将建设主体限定为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其他无关单位、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加强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为防止视频信息被滥用及侵犯个人隐私,《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使用规范。视频图像信息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执法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目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后,对已实现处理目的的应当删除。

  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要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一般情况下,群众会看到提醒:“你已进入视频监控区”。今后,没有显著标识的摄像头,群众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近年来,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成了不少居民加强安保的重要手段。《条例》出台后,这件事还能做吗?“具体来说,小区楼道属于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的界分区域,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叶涛认为,对于经营管理者(物业),在楼道进出口、小区等对业主隐私信息影响不大的公共活动场所,可以安装使用视频设备;对于业主,在自己家门口可理解为非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保护个人安全时不得侵害他人隐私信息利益。

  也就是说,安装前最好征得邻居的同意或对邻居进行善意提醒。安装时尽量注意安装位置和角度,确保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必要区域。此外,尽量关闭自动追踪、录音等功能。安装后,必须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不得非法对外提供和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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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摄像头责任编辑: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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