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3日讯(记者 胡静漪 通讯员 柴翔翔)近日,省建设厅印发《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通过分户验收压实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该《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如何破解“交房即维权”的问题?如何提升群众购房和居住体验?日前,记者专访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记者:分户验收旨在解决商品房市场上的哪些核心痛点?为何在此时推行《管理办法》?
答:当前,交付住宅质量投诉较多、反映强烈,比如渗漏、裂缝、空鼓、噪声等,是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今年,整治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还被列入浙江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台《管理办法》旨在引导购房者有序参与验收关口把控,将新房验收、交付纠纷问题前置并推动化解,切实解决民生痛点,提升居住体验。
浙江是全国首批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省份,早在2008年就印发《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当前,大部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已更新,验收项目指标已发生变化,急需更新相应的指标;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也对完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杭州、台州等地试点推行“业主开放日”活动,鼓励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期间组织业主对房屋户内和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查看体验,并在分户验收抽测前对业主所提的合理质量问题完成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总结我省试点工作、参考各地已有做法的基础上,我们全面梳理分析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的工程质量领域多发问题,以及历次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中暴露的问题,修订出台《管理办法》。
记者:分户验收由哪些主体实施?与此前《指导意见》相比,本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分户验收内容有哪些不同?
答: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物业(如有)等单位实施,同时鼓励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机构参与进来。
本次分户验收内容有两项创新,一是设立“两阶段分户验收”,之前仅在工程正式竣工前进行一次验收,今后将分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实施;二是新增公共部位的验收内容,包括地下室、外墙、屋面、楼梯等区域。
具体来看,在主体结构验收阶段,住宅室内需查看地面、墙面和顶棚混凝土的观感质量,水电安装工程预留位置和观感质量等;公共部位需查看地下室、外墙、屋面及楼梯、电梯井道和通道等区域混凝土的观感质量。
在竣工验收阶段,住宅室内还需查看门窗、栏杆、护栏、防水工程等质量,室内主要空间尺寸,给排水系统及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公共部位则需查看地下室防水和观感质量,楼梯和通道(平台、走廊、前室)观感质量,以及屋面防水和观感质量。
分户验收以实体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将逐户、逐间进行记录并存留影像资料,每户留存5张以上照片,并清晰体现验收时间、楼号、户号、验收人员等内容。
记者:本次创新推出“业主开放日”,业主如何参与把关住宅质量?
答:“业主开放日”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联合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组织业主对房屋户内和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查看体验。这为业主构建了问题提前发现、投诉提前处置、矛盾提前化解的机制,实现质量管控前置干预。
建设单位需提前通知业主,告知业主开放日具体安排、携带证件材料、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查看体验的注意事项。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业主开放日活动,每户参与总人数不宜超过2人。
建设单位安排专业人员陪同业主对房屋进行查看体验,及时解答业主相关问题。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陪同人员应现场记录形成表格,与业主共同签字确认,并留存相应位置影像资料。业主在业主开放日活动中提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甄别是否为工程质量问题。
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牵头落实整改,填报《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活动问题处置整改情况记录表》,并附原位照片;对业主提出的非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与业主进行协商,并在记录表中注明理由,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处理。
记者:分户验收和“业主开放日”所发现的住宅质量问题,如何确保整改到位?
答:此次《管理办法》新增系列刚性措施,比如留存分户验收影像资料、比对复核分户验收成果、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实行提级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信用处理等。
在两阶段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将填写多张分户验收表,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物业(如有)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章确认,并及时将分户验收实施方案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监督机构。
这些分户验收的资料将纳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组卷。存档期限不低于城建档案管理期限,并鼓励使用电子文档长期保存。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将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保存。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将组织开展分户验收抽测,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比对性复核。分户验收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2%,政府保障房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5%,并覆盖不同楼幢、不同户型,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测1户。
分户验收抽测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在分户验收抽测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法依规处理之外还将予以信用惩戒。
此外,分户验收不免除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收房后,业主发现新的质量问题,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工程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提出质量问题处理诉求,还可以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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