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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定责,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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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07:30:44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王逸群 王啸 通讯员 薛屹然

  浙江在线11月12日讯(记者 王逸群 王啸 通讯员 薛屹然)乘客“开门杀”,车险赔不赔?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如今,这类长期困扰各方的问题,有望迎来清晰的司法指引。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文件重点对“开门杀”“好意同乘”等实践中高发、责任认定难的交通事故类型作出规定。

  在发布《征求意见稿》前,最高法还对外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发布案例指引。

  “开门杀”,责任谁来担

  在讨论法律责任之前,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也就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划分的责任,将成为当事人承担后续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浙江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学院副院长黎晓龙指出,“开门杀”类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围绕三个核心问题:涉事方之间在发生事故之前是否有足够的避让空间;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对乘车人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停车和行驶中是否存在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简而言之,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停车,驾驶人已提醒乘车人开门注意安全,此时乘车人不听劝阻强行开门导致事故,那么驾驶人通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基础上,谁来赔就是随之而来的问题。这也正是本次《征求意见稿》要解决的核心争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顺序是: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根据合同约定补充赔付;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可在司法实践中,对‘开门杀’的保险赔偿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浙江省律协民商委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岐岚说,比如事故由乘车人开车门引发,而乘车人不属于机动车使用者一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多要求“免责”。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主张该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据此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关键的是,文件拟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向受害人赔偿。这一拟制规定,旨在从根源上破除保险理赔僵局。

  如此一来,就明确了乘车人也属于机动车使用者一方,属于被保险范围。这也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群众如何打官司提供了明确指引。

  “被侵权人直接告保险公司就可以了,诉讼的途径很明确。”金岐岚说,保险公司具有赔付实力,被侵权人受偿率会比较高,有效解决“诉讼赢了,却拿不到赔偿”的问题,较大程度上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好意同乘”遇车祸,谁为意外买单

  好心免费载朋友、同事一程,万一出了事故怎么办?法律对这份善意给予了保护。

  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事件。

  钱某驾车无偿搭载赵某回村,途中因撞到障碍物发生事故,致赵某受伤。交警认定钱某全责。随后,赵某起诉索赔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属“好意同乘”,且无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其责任,最终判决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明确,法院在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应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驾驶人行为与过错程度等因素,而非直接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结果作为唯一依据。

  “亲友、同事之间的搭便车情况十分常见”,金岐岚说,《征求意见稿》既避免了让这种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因普通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也确保了当驾驶人确实存在严重过错的时候,搭乘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网约车出了事故,乘客损害谁来担责

  在各类交通事故中,还有一项关注度很高的,便是网约车交通事故。

  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其司机唐某在接送乘客陈某时因操作失误撞上护栏,致陈某骨折,交警认定唐某全责。

  此后,陈某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定,乘客与平台之间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赔23万余元。

  当前,网约车业态复杂多样,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快车、专车模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平台责任认定存在分歧,裁判尺度不一。

  本案的意义在于,陈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受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合理划分责任,也推动平台加强安全管理。

  几起案件的背后,体现的是社会治理的不断优化。

  黎晓龙说,交警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交通安全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当事人不仅涉及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甚至涉及网约车平台方等多方主体,交警在定责时更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这对交通管理部门准确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业内也普遍认为,最高法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正是对“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内涵、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及后续追偿机制,进行了系统明确与细化,最终推动法律适用统一,让每一起事故中的公平正义更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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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事故;定责责任编辑:阎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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