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了大家为遗产争执不下
公证遗嘱有法律期限吗?
问:父亲在2010年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他的部分遗产留给了孙女(我的侄女)继承。2011年3月父亲去世后,家里人为这部分遗产一直争执不下,直到2013年,孙女才把那份遗嘱拿出来。
请问过了两年,这份遗嘱还有法律效力吗?有没有超出法律时限?
答:孙女拿出的这份公证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也称为“指定继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遗产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通过一定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征求继承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公证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则一直有效。另外,这个遗嘱其实算是遗赠,因为孙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假如读者的侄女即死者的孙女没有在两个月内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其放弃受遗赠。
前夫病逝把财产都留给了儿子 未成年女儿有权申诉吗
问:我跟前夫有一个女儿,离婚后他再婚又生了一个儿子。前夫得病去世以后,立遗嘱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儿子。
女儿目前还未成年,我们有权申诉吗?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吗?
答:你前夫所订立的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部分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你女儿未成年,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前夫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女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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