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7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范跃红 史隽)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哪些人可以做涉罪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7月5日,《浙江检察机关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细则》正式出台。《细则》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服务内容及责任义务等各方面,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了规范。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首次对检察机关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细化明确。
八成案件
缺少“临时家长”
“合适成年人”一词源于英国,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在现场,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协助其与审讯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
据统计,2015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共受理涉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案件7799件,其中审查逮捕的3031件,起诉至法院的4768件。这里,有个现象值得关注,就是外来人员占比达59.87%。
“这些未成年人有的在单亲家庭长大,有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的是留守儿童,其中的绝大多数是因为法定监护人没尽到责任,关爱和监管缺失导致犯罪。”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糜方强说,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012年,杭州市检察院就对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他们发现,全市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杭州籍的犯罪嫌疑人占85%以上;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实际到场比例不足20%。
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这样一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就从“可选项”变成了“必选项”,但由于合适成年人的人员来源、具体职责等缺少细化规定,实施仍存在难度,这在一些涉及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特别明显。
“在实践中,全国各地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施方式各不相同,存在实施不规范等问题,难以为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应有的支持。”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说。
三大亮点
给未成年人更多保护
去年,浙江检察机关就开始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探索基础上,《浙江检察机关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细则》新鲜出炉了。
从内容来看,《细则》细化了合适成年人选任程序、人选范围与选任限制,明确了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选任范围、选任限制及个案选任规则,解决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实践操作难的问题。比如规定担任合适成年人,必须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工作阅历;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并常住;善于沟通说理并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合适成年人可以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和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人员;学校教师(含退休教师)、教育机构工作人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员;社会观护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公益组织、志愿组织,社会慈善组织人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中选任。
同时,《细则》明确了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比如合适成年人不仅承担着监督程序公正性和陪同、疏导未成年人情绪的职责,而且需要对检察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权在笔录中签署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询问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优先通知具有专业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资质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通过完善的配套措施,确保合适成年人全程跟进。比如建立起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和参与听证等配套的保护教育机制,形成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保护机制。
“这是浙江检察机关的一次积极探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铭认为,一方面,《细则》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另一方面,遵循正当程序和司法运行规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民众的司法信任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让合适成年人制度不流于形式,要让全社会都参与进来,切实体会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重大意义。”糜方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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