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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是名贵的“南美柚木”送到的是便宜一半的“纤皮玉蕊”
省林产品质检站明确:两种木材是不一样的;律师:供应商涉嫌欺诈要退一赔三
2016年06月13日 03:30:00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钱江晚报记者 邹洪珊

  浙江在线6月13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邹洪珊)装修别墅定了价值50万元的名贵南美柚木,木头一运到,竟然被“狸猫换太子”,成了另一种木材——“纤皮玉蕊”。

  木业公司说,两种木头就是一回事,只是名字不一样。但家住慈溪的柴阿姨却坚称,自己被坑了!

  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定了南美柚木

  商家却送来“纤皮玉蕊”

  柴阿姨,家住慈溪。去年,她打算将家里的别墅翻新,需要定制一批木制品。

  夫妻俩带着别墅设计师,一同到家附近的装修大卖场,在二楼看到了一家原木生活馆。当时,对方推荐了“南美柚木”,说比较高档。柴阿姨说,自己对木头也不懂,想想店员推荐肯定没错,就下了订单。

  她给记者看了一份合同,是2015年10月6日签的,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别墅的门、护墙、衣柜等,都采用这种“南美柚木”,还承诺原木定制产品质量保修期一年。

  签完合同,柴阿姨说,她分两次付了23万元定金。按照约定时间,去年底,先送来了三分之一的木头。

  今年4月,地板铺好后,房子准备装护墙,装修师傅突然给柴阿姨打电话:你定的是什么木材,怎么这么轻?

  柴阿姨说,定的是南美柚木。师傅说,这批木头肯定有问题。

  柴阿姨打电话给木业公司,但对方坚称,就是南美柚木。柴阿姨要求对方拿出木材的鉴定材料,对方一拖再拖,迟迟不予出示。

  等到五月,柴阿姨坐不住了,带着木头去杭州做鉴定。结果,鉴定报告一出,名贵的“南美柚木”却成了“纤皮玉蕊”。

  5月底,柴阿姨向当地消协投诉。当时木业公司除了道歉,还答应向柴阿姨补偿126000元(双方约定在后续货款中扣除),另外也要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当时在协议书上,双方都签名,表示认可,消协也盖了公章。

  本来以为事情解决了。可柴阿姨说,协商结束后,工人就来了一天,之后装修就停了,而木业公司对于补偿的事也不认了。

  原木生活馆:

  ”纤皮玉蕊“就是南美柚木

  昨天,记者联系了这家原木生活馆。负责人坦承,和柴阿姨确实有纠纷,但情况和柴阿姨说的,并不一样。

  “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把木头给他们看过,也说过两个名字。行业里面,南美柚木就是‘纤皮玉蕊’。但外面人对于纤皮玉蕊,都不太知道。”负责人表示,对于合同上只写“南美柚木”,没有写上”纤皮玉蕊“的俗称,承认有过失。

  根据负责人的说法,由于很多人怀疑木头有假,他们五月出具证明,证明两个名字的木头,实际上是一种木材。

  不过,因为合同上没有写清楚,木业公司和柴女士协调过,愿意把单子的利润补偿给柴女士,约定补偿五万元。

  没想到,柴女士在私下协商后,又去找消协投诉。负责人说,在消协调解时,当时的情况有些复杂,她也是稀里糊涂签了字,对于补偿的金额,并非她的意愿。回来再仔细看协议书,就不愿意赔偿了。”木材都是真的,又不是假的,这个事情不是赔偿的事情,一定要搞清楚!“

  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

  南美柚木和纤皮玉蕊是两种木头

  南美柚木和纤皮玉蕊,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昨天,记者联系了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

  检测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柴女士送来的木头,是纤皮玉蕊,隶属于玉蕊科,但不是柚木。柚木,隶属于马鞭草科柚木属的木材,可以肯定,这两个木材不是一回事。

  工作人员说,目前市面上,纤皮玉蕊一般用于做地板,价格不高,市场销量很少。而柚木,用量比较大,地板、柜子、护墙都用到,价格偏高,属于中高档木材。

  对于柴女士的遭遇,记者也咨询了建材圈的业内人士。

  有着20多年经验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南美柚木和纤皮玉蕊这两种材料,都是南美的木头,硬度比较好,防腐效果不错,木材比较重。

  南美柚木的价格,大约是每平方米一千块钱,而纤皮玉蕊 属于中等木材,价格低些,是每平方米400块。这两种材料,都是做地板的材料,做门、橱柜用得比较少,用于护墙的,几乎没有。

  律师说法木业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

  昨天,记者就此此咨询了慈溪消费者协会。

  参与协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柴女士木材购买的情况,消协也曾要求木业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告知过柴女士两个木材名字,但对方提供不了。后来经过双方协商,确定了最后12万多元的补偿。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鉴定报告来看,木业公司的行为,涉嫌以次充好。如果查实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是可以处以一赔三的罚款,按照柴女士50万的合同,是要罚款150万的。木业公司的行为是不是涉嫌欺诈,需要进一步调查。目前还是建议双方协商为主,如果事情没有解决,柴女士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走法律流程。

  记者还咨询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孙佰军律师。孙律师说,如报道所述,消费者柴阿姨和商家书面约定,购买“南美柚木”用作别墅装修,但商家实际上却以另外一种叫“纤皮玉蕊”的木材充当“南美柚木”。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本案中商家的上述行为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以柴阿姨可以依法要求商家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并可以要求商家以价款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

标签: 装修;木材;南美柚木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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