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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城"黑诊所"如打不死的"小强" 非法行医缘何难禁?
2016年11月30日 09:15:19 来源: 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钟法 陈文铮

不少非法行医者常以生活馆、美容院,甚至是宾馆、出租房为掩护进行犯罪活动。(董小芳 摄)

  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 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出了一期通报:2013年至今,宁波市法院系统共受理非法行医犯罪案件94件,其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案件就有5起。

  非法行医事件时有发生

  简陋的沙发、木凳,随意散放的药品和器具……这样的“黑诊所”,对很多人来说,即使没去过也并不陌生。医院和诊所本是救死扶伤之地,人命关天。但是,一些没有经营许可证或执业资格证、卫生环境差、药品来路不明的“黑诊所”“黑医生”却把此当成了赚钱的生意,置他人健康于不顾。近年来,虽经各方努力,我市非法行医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非法行医犯罪仍时有发生。

  去年,丁娟从安徽老家来到了余姚务工,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无意间,丁娟发现孕妇对于胎儿性别特别关注,便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做B超用的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仪。自此,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丁娟开始以每次500元左右的价格,上门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去年7月,她因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被当地卫生部门查处。然而,不久后,面对非法所得的诱惑,丁娟重操旧业。去年底,当她在河姆渡车厩村的一个出租房内为孕妇杨某做B超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这样的案件,在宁波很是常见。甚至因非法行医处置不当,致人死亡的案件也非个案。

  宁波某市场摊主马某为了方便照顾生意,就近找来了“黑医生”李某为儿子治疗,在滴完李某开具的三瓶静脉注射液后,马某的儿子突然心跳停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被告人田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接生活动,一次在为产妇王某接生时,由于分娩方式选择不当、接生过程中存在过失等原因,致使新生儿死亡……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的医疗活动。它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法官介绍,当前我市非法行医犯罪的方式较为集中,主要表现为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被查获,利用B超机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医疗事故等。“黑诊所”常见有两类,一类是以生活馆、美容院、无证诊所、宾馆甚至是出租房为掩护,在固定场所开展;另一类则是无固定场所,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广告,招揽生意后上门服务。

  “黑诊所”虽小,危害却不小。滥用抗生素、消毒不到位而导致传染病传播等隐患诸多,甚至出现贻误病情、造成医疗事故等恶性事件。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至今,宁波市法院系统共受理非法行医犯罪案件94件,其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就有5件。

  是什么催生了“黑诊所”?

  那么,到底是什么催生了非法行医市场?为何总有人选择“黑诊所”“黑医生”?

  “特殊需求”,使得一些人不顾风险选择“黑诊所”。王某是一名怀孕4个月的准妈妈,怀着要为夫家传宗接代的想法,经人介绍几经辗转,终于联系上了所谓的“医生”章某,双方商量好价钱后,由章某在一辆面包车上,用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为王某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婴后,王某选择了引产。这样的案情在甬上法院并不鲜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在非法行医犯罪案件中,涉嫌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约占比19%。

  有些人因贪图方便和便宜而选择“黑诊所”。四川姑娘小王经朋友介绍加了一个所谓私人美容医生葛某的微信,看到对方标注的价钱比正规美容机构便宜不少,爱美的小王便动了心。谈好价钱,约好日子,葛某便带着药箱上门为小王注射了玻尿酸。不料,一针下去,小王的左眼就开始发疼,视力也开始模糊不清。后经公安部门查实,葛某没有任何从医经验,更别说取得从医资格了。业内人士坦言,非法行医虽经多次打击仍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群众风险意识不强,未认识到不当诊疗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为小诊所便宜方便,这让“黑诊所”有了可乘之机。

  此外,非法行医者文化程度以初中、高中以及中专为主,有的甚至仅有小学文化,普遍学历不高,法治意识不强,为获取不法利益,而忽视了法律底线。有的非法行医者甚至不惜坑蒙拐骗,欺骗就诊人员。在种种条件催生下,非法行医就如同打不死的“小强”,屡禁却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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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查处为何难以震慑?

  针对非法行医,我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遏制。可为何仍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处罚难、量刑轻,难以形成震慑。”业内人士指出。

  胡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从医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个体诊所非法行医,并因此先后两次被卫生局行政处罚。但胡某并未停止,继续非法行医。几个月后,其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起案例,在甬上非法行医犯罪案件中很是平常,却也集中反映了非法行医根治难的一个根本原因:违法的低成本,使得震慑力度大打折扣。

  目前,我市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依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多是采取责令停业、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法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区几千元的罚款与高额的利润相比,违法成本太低,根本无法对这些‘黑诊所’起到震慑作用。”业内人士说。

  这就导致了在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惯犯”屡见不鲜。北仑法院曾做过一组统计,在其受理的非法行医犯罪案件中,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占比超90%。

  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是《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提到的“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在2013年至2015年底一审审结的80起案件中,81名被告人中有78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占比高达96%。“一方面,大量查获的非法行医活动中,没有出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另一方面,被告人多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官解释,但这样违法的低成本,也大大减弱了法律的震慑作用,被处罚量刑后“死灰复燃”的也就屡见不鲜。

  另外,非法行医隐蔽性、流动性强,不受场所、条件、时间制约,为了逃避查处,非法行医者或将坐等病人上门改为上门诊疗,或将白天行医改为晚上行医,招揽病人也大多通过熟人、老乡介绍等方式,给执法人员的查处和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破解困局路在何方?

  非法行医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隐患。根治非法行医,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和各职能部门的参与、协作,形成合力,才能确保实效,巩固成果。

  首先,要提高全社会的医疗保护意识。“黑诊所”多聚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地,服务对象也是以同乡为主的外来者。因此,要针对这类人群加大非法行医危害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科学的医疗知识、正确的就医观念,增强健康权益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良好氛围。对外地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子女集中的社区、工厂、学校等区域,可通过发放宣传册、赠送印有宣传语的小礼物等方式,宣传不要到无证行医点就医治疗,鼓励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借助社会力量深挖隐蔽的非法行医网点。

  其次,要疏堵结合,消除非法行医存在的空间。一方面,加快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着力缓解偏远地区、困难群体“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特别是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便捷、高效、可负担的社会化医疗服务,在源头上压缩非法行医可能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加强对出租屋、城乡接合部等非法行医违法活动多发区域的监管,密切关注以按摩、推拿、美容等方式掩盖的非法行医活动,实现对非法行医线索早发现、行为早制止、案件早移送,切实发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合力,各司其职,实现打击效果的最大化。

  再次,明确尺度严量刑,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追求不法经济利益是非法行医活动的内在动因,在行政处罚上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使非法行医者惮于巨额处罚而不敢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从而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犯罪活动。”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需严格掌握缓刑适用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对设置隐蔽监控装置监视行政执法活动、雇请他人通风报信、抗拒执法检查、被查获后拒不交代藏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5人次以上等情形,一般不判处缓刑,力求严明尺度,不枉不纵。


制图 金雅男

标签: 黑诊所;宁波;非法行医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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