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4日讯 温州市民杨女士从不少朋友那里经常听到去香港买保险的事情。最近趁孩子放暑假,想带着孩子去香港迪士尼玩,顺便去香港购买保险。可是,香港买保险是否有风险呢?犯了难的杨女士便来求助。
巧的是,最近也有不少读者通“律师零距离”咨询车险、人身意外险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期《麻辣问答》,我们就请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对您说一说“保险”。
去香港买保险,发生纠纷怎么办
市民杨女士来电:过年的时候,身边有不少朋友带着孩子去香港买保险。现在正值暑假,我也打算带孩子去香港旅游,而且正在考虑要不要在香港给孩子买一份保险。他们都说香港保险保费较低、保额较高,我想问问律师去香港买是否有风险?发生纠纷后是用大陆法律还是香港的法律?
律师点评:对于发生纠纷后法律适用问题,投保人在香港购买各类保险产品,合同签订地在香港,合同文本也是香港文本,如发生理赔纠纷只能按照香港的法律规定执行,投保人需要充分了解和适应。
对于有哪些风险需要关注?首先是汇率风险。香港保单可以以港币、美元等计价,投保人需要留意汇率变动可能给保单带来的损失风险。其次是理赔和后续服务。内地的一些证明材料未必会得到香港法律认可(如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才可报销),且一旦发生理赔纠纷,投保人就可能遭遇异地诉讼,会付出高额成本和诸多不便。第三,香港保险市场是完全市场化的,没有“保底”设置,保险公司一旦破产,投保人很可能“血本无归”。
车险投保时,可否要求即时生效
市民刘先生留言:之前看了一则新闻,一个车主买车当天,由4S店代买了保险。然而就在把车开回家的当天,车主将一位路人撞残,赔偿对方30万元。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车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我最近也想买新车,我想问问,保险一定要次日零时生效吗?怎么样才能即时生效?
律师点评:保险车辆的责任险生效起止时间,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车险生效起止时间是在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还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凌晨生效”,还是在约定的某个日期生效,都是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来确定,因此,车险生效起止一般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起止时间为准。
提醒车主,签订保单时,对于生效日、保险期限等表明保障效力起始时间的要素,车主本人需加倍注意,对于保单条款词义表述如存有疑义,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确认。
贷款购买新车 车行能否捆绑保险销售
市民陈先生来电:去年,我在某车行买了一辆车,并且办理了贷款。在贷款买车的时候,我被4S店强制要求购买指定保险。不仅必须要求买全险,而且保险总价格比我去保险公司咨询了解的费用高了一大截。我想着是贷款的就算了。但是今年保险到期后,4S店仍然打电话要求我购买指定的保险,否则将不退还办理按揭时所收取的押金。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是忍气吞声继续“挨宰”,还是有什么办法维权?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在汽车按揭贷款过程中,部分经销商违背消费者意愿,人为设置贷款前提为“交纳一定押金、保险应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等条款,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涉嫌强制捆绑销售行为。因此,消费者如果遇到强制捆绑保险销售,可以自己先行比较价格再决定是否购买。如4S店以未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而不退押金显然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心跳骤停”死亡 不属于意外伤害吗
市民林先生留言:我叔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20万元意外伤害险的保险。上个月,叔叔在家里摔了一跤,半个小时后突然呕吐、脸色发白,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开的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也叫“心源性猝死”。死亡后我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受理后,同意先火化,但事后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属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理赔范围”为由,而不予理赔。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保险公司是否理赔,首先要明确林先生叔叔“心源性猝死”的死亡后果是自身疾病还是由意外摔跤引起,要明确这一原因,一般应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目前林先生叔叔的遗体已火化,无法再进行司法鉴定。
但是,林先生的叔叔摔了一跤,后导致心源性猝死,根据目前情况不能排除是意外摔跤伤害而引起猝死,根据免赔的举证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该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且同意火化,致使遗体火化后无法查明其死亡原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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