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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版物管条例本周“三审” 60多处修改得看仔细
2016年12月19日 08:07:40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浙江在线12月19日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透露,《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将在本周四、周五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最新修改稿吸收了大量群众的意见和兄弟城市的物业立法经验,与二审稿相比有60多处修改和增删,其中拟作出调整的这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新增

  业委会成员

  侵占挪用小区财物

  将有制约措施

  有市民反映一些小区业委会成员存在疑似挪用、侵占小区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但却维权艰难。而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又苦于对业委会没有处罚、制约手段。

  针对这一情况,此次修改稿中已提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业委会成员违法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小区公款管理

  应以业委会名义开设账户

  许多小区业委会存在“公款私存”情况,即把小区收入存在业委会成员个人银行账户上,这给小区财务管理埋下隐患,甚至有的小区因此出现财务纠纷。

  此次修改稿提出,业委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小区业委会开户所需的备案证明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盖章。

  业委会换届

  财物或将先移交街道保管

  换届后上届业委会成员不愿移交账目等财务资料,是当下不少新上任业委会遇到的麻烦,甚至有的小区财务未移交时间长达几年。

  对此,修改稿中指出,如果业主提出,要求业委会将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的,业委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十日内进行移交。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手续后十日内,将保管物品移交新一届业委会。

  变化

  创新“业主代表大会”制度

  “业主代表”组成方式有变

  业主大会难召开一直是困扰不少小区的一大问题,因此导致许多工作难以推进。

  此次修改稿,创新了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其中指出,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代表的组成方式由二审稿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以幢、楼层、单元或者其他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改为“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未推选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

  同时,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小区“停车方案”谁说了算?

  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

  小区车辆怎么停、如何分配,一直是业主间易产生矛盾的地方。有小区业委会定了方案没有告知业主直接实行了,小的小区停车摸文一次分配后多年不变样……

  针对这一问题,此次修改稿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方案”和“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调整了方案决定的流程,一改二审稿中“停车方案拟订后报请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后实施”为“方案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收取费用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业委会若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可提议,由街道指导重选

  因业委会管理不规范、不到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怎么办?

  此次修改稿指出,“业委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禁止业委会及成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包括不得打击、报复、诽谤、陷害举报人;不得违法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等十种行为。

  业委会若有十种侵害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业委会逾期不改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新的业委会。

  政府应建设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若有这十一项行为信用将受损

  不少市民反映小区物业存在服务不到位、收费偏高等质价不符的问题。对此,修改稿指出,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等十一种行为之一的,将被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企业信用会受损,还会遭受罚款。

  同时要求,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价格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新闻+

  今年8月25日,《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调研论证情况,对草案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形成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根据《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鉴于物业管理立法是重要的民生立法,涉及千家万户,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行三审后再交付表决。

  该条例有望成为我市第二部自行制定的实体法。温州“首法”《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标签: 物管条例;修改;物业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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