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廖小清)12日1日在杭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条例不仅规定部门预算都要提交本级人代会审查,还可以选择若干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该条例将从明年3月起施行。届时,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钱袋子”的监督。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提高财政使用绩效的重要途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预算审查小组。预算审查小组由各代表团推荐若干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预算审查小组成员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预算审查工作。
部门预算,是人大审查的重点。条例规定,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若干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或者开发区(园区)预算草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
街道不同于乡镇,没有本级人大代表,条例专门明确了街道的预算监督,规定: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派出机关(机构)编制的预算纳入本级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街道办事处将其编制的预算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前,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既要审查预算,又要看其使用绩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选择若干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作为专项监督工作内容,跟踪监督其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交通、农田水利、社会养老服务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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