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12日讯 浙江省公安厅提供的数据:2019年2月1日至25日,全省侵害民警执法案件数量总计147件,其中暴力抗法袭警120件、侮辱诽谤威胁9件、恶意投诉诬告1件、其他17件。而去年同期,全省侵害民警执法案件数量总计达203件。
2018年10月27日晚,为解救一名被挟持的女孩,台州玉环市公安局民警颜曰春被凶徒驾车撞击护栏后拖行200多米,至死不肯放手,生命永远定格在了40岁(详见本报2018年10月29日6版、11月21日8版)。
这一悲伤事件,给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元茂荣触动很大。这次去北京参加全国两会前,他专门到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调研,得到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仅以浙江台州为例,2018年全市共发生侵害民(辅)警执法权威案件170起,其中妨害、阻碍民(辅)警执行职务的达146起;被侵害权益民(辅)警247起名,其中1人牺牲(玉环市公安局民警颜曰春),轻微伤41人。
暴力袭警案件频发,引发了大家的思考。就如何改善公安民警执法环境,元茂荣代表带来了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议案,提交给了大会秘书处。
袭警案件频发
现行处理方式存弊端
“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和个人声誉造成严重侵害,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接受钱江晚报记者专访时,元茂荣代表表达了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袭警案件的担忧。
“可以说,暴力袭警案件频发,严重干扰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使命,打击了公安民警的工作热情,现实需要改善执法环境,需要从重从快打击向法律公然挑衅的不法分子,而现有规制袭警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解决当前问题。”
元茂荣分析,目前我们国家对袭警行为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罪名,对已经发生的袭警行为,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是若袭警行为致警察重伤或死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这几类处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存在立法不健全、界限不清楚、操作不灵活等问题。拿界限问题来说,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对如何定性为‘暴力’的标准不够清晰,又无具体司法解释,行政、刑事责任认定界限不好把握,难以操作。并且对于辱骂警察、阻碍民警执法、诬告民警等辱警扰警行为难以认定,处罚缺乏有力有效的法律依据。”
元茂荣向钱报记者举了一个发生在哈尔滨的例子,“近日被大家广泛关注的‘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曲玉权被酗酒滋事人员暴力妨害公务、结伙作案袭警致死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因我国法律没有袭警方面的罪名,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判决,使相关当事人得不到‘罪罚相当’的惩处。”
增设“袭警罪”呼声不断
通过立法凸显警察的执法地位
“出于对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理应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元茂荣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这是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提高执法效能的迫切要求。
钱报记者梳理发现,元茂荣代表的声音并不孤单,这几年几乎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建议增设袭警罪。今年全国两会上,更是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更好地维护正常执法秩序,更好地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辅警及其家属人身安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构筑坚固防线。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李晴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组织开展袭警罪入刑的立法调研,提出修改刑法的申请;在立法中明确对袭警行为的惩戒,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权。
元茂荣代表也注意到,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钱报记者查阅了解到,《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10种情形,尤其是根据现阶段民警执法遇到的侵害实际,加入了“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等情形,具有比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规定》是通过制度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迈出的重要一步,但目前《规定》尚属行政法范畴。”元茂荣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通过立法,弥补法律短板,凸显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切实保障人民警察的职业尊严和执法权威;通过立法,使保障执法者依法执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震慑挑衅法律、挑衅执法权威的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