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牺牲为何不算烈士,民政局称“不方便说”
应利珍和其他遇难者家属认为,船是受政府指令在返港途中再出海去营救他船,对沉没船只应当给予赔偿;同时船员们是奉命抢险,对他们的牺牲应该追认为烈士。
当地也有群众认为,在台风来临危急的情况下,奉政府命令救人,相当于是临时调用。于情、于理、于法,对5310船的损失,政府都应补偿。“如果是这样,以后出海我们谁还会听政府的。”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在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抗击台风及海上救助等临时调用物资的损失补偿,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可参照《防洪法》。该法第45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但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对5310船的损失究竟该不该赔、应该由谁来赔偿?经温岭市政府办公室同志的指点,记者找到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当时5310船中途出险后,副局长周建文也曾下海参与了营救。但对5310船损失,他认为,尽管施救请求是温岭发出,但这是转发上面的指令。因此,对该船的赔偿,“不应由温岭来负责”。
在台州海事局,副局长叶兴良告诉记者,台州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是包括沿海海域海上险情、事故搜救行动和防抗台风等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为海上遇险人员、船舶提供搜寻救助服务,但对搜救抢险后的善后工作,包括施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补偿或赔偿问题,并不在他们的责任范围。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台州市政府刚刚颁发的《台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该《规定》虽明确了搜救中心的责任、任务以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但对搜寻救助中类似5310船情况发生的补偿、赔偿没有任何可以参照的条款。叶兴良说,他个人认为,无论如何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应由船籍所在地负责。
台州市民政局称,他们有对困难群众进行救济的职责,但对抢险救灾中因政府调用、征用造成的财产损失补偿、赔偿并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该局副局长丁素君对记者说,对陈永海家属的生活救助,他们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对烈士申报,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陈永海等死难船员要求追认为烈士,应由临海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申报,但至今他们没有接到过临海的申报。
记者找到临海市民政局和临海市水利局(海洋渔业局)。临海市民政局局长袁国清同样认为财产赔偿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对烈士申报,袁国清说,陈永海等死难船员不符合烈士申报的条件。
翻阅《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记者再三追问袁局长,陈永海等不符合哪一款。袁则始终称“不方便说”。
几经联系,临海市水利局(海洋渔业局)负责宣传的办公室主任才同意接受采访,但“要在有市委宣传部同志陪同的情况下”。但与宣传部同志一起来到该局后,却被告知:主任刚出去。后又与该局一位副局长联系,答应马上来。久等之后,打来电话,称“去了乡下”。
据了解,5310船及被救的“浙临渔5176”船都属临海市。有知情者透露,8月是浙江沿海的禁渔期,二船出海捕蟹均属违规出海。“这至少反映出政府监管的不力。”这位知情者认为,临海有关部门的态度实际上正表明了临海在此事上的尴尬。
而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违规出海自然应当受到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对陈永海他们此后救人行为的褒奖。